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1251號
PCEV,110,板小,1251,2021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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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251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饒光源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7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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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