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10年度,1710號
PCEV,110,板司簡調,1710,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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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陳玉鳳 
代 理 人 林昭華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清償債務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 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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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