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710號
聲 請 人 陳玉鳳
代 理 人 林昭華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清償債務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 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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