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654號
PCEV,109,板簡,2654,2021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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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簡字第2654號
原   告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子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被   告 捷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豐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7,760 元,及自民國109 年 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嗣於 110 年8 月2 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又本件 被告捷盛建設有限公司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 通知,均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忠義開發工程殷份有限公司(下稱忠義 公司)向被告捷盛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捷盛公司)承包新北 市中和區灰段新建工程(一期),另於108 年6 月5 日與 原告簽訂拌混凝土買賣契約,約定由原告供應並送達混凝土 至工地,而由被告忠義公司依原告之請款給付相當款項。原 告自108 年6 月19日起開始供貨,並依照上開買賣契約,於 每月5 日前向被告忠義公司請款,其中108 年10月至12月共 新臺幣(下同)3,707,760 元之貨款,被告忠義公司稱被告 捷盛公司未如期付款,導致被告忠義公司跳票,故被告捷盛 公司願代被告忠義公司支付貨款並匯款現金及開具支票予原 告,被告捷盛公司乃於109 年1 月20日以現金匯款1,000,00 0 元至原告帳戶,後被告忠義公司持被告捷盛公司簽發之土 地銀行圓通分行108 年4 月20日面額分別為2,202,605 元、 505,155 元支票二紙(如附表)交付與原告,然經原告屆期 提示付款,均因被告捷盛公司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票據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707,760 元及自109 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嗣 於110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2,590,112 元,及自109 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忠義公司於110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被 告捷盛公司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表示意見。四、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貨款明細、原告帳戶明細、支票2 紙、退票通知單兼票據取回憑單等件影本為證,並為被告忠 義公司認諾,被告捷盛公司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 權;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 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



第14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 項之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
│編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
│ │ │ │(提示退票日)│ │ │
├──┼──────┼──────┼───────┼───────┼─────┤
│ 1 │2,202,605元 │109年4月20日│109年8月10日 │土地銀行圓通分│FH0000000 │
│ │ │ │ │行 │ │
├──┼──────┼──────┼───────┼───────┼─────┤
│ 2 │505,155元 │109年4月20日│109年8月10日 │土地銀行圓通分│FH0000000 │
│ │ │ │ │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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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盛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