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8年度,736號
TCDM,88,附民,736,200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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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三六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森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應 龍
                       法官 張 升 星
                       法官 張 惠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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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