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三六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森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仲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 應 龍
法官 張 升 星
法官 張 惠 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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