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再字,110年度,39號
TPSV,110,台再,39,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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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再字第39號
再 審原 告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再 審被 告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約保證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5月5日本院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提起再審
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2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再審原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主筆)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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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