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0年度,1835號
TPSV,110,台上,1835,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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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1835號
上 訴 人 應松洋(原名應鎮洋)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林根億律師
被 上訴 人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遠
訴訟代理人 王傳芬律師
      劉允正律師
      范皓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1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8年度上更
一字第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伊為原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雷亞公司)股東,訴 外人鐘志遠張世群游名揚謝昌晏(下稱鐘志遠等4 人 )為股東及董事,復為被上訴人之前身光舟文創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光舟公司)董事。原雷亞公司董事會(下稱系爭董 事會)於民國103 年12月10日決議(下稱系爭董事會決議) 與光舟公司合併,訂於同月27日召集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 股東會),決議通過由光舟公司以每股新臺幣(下同)90元 現金併購原雷亞公司,光舟公司為存續公司,原雷亞公司為 消滅公司,存續公司改名為被上訴人(下稱系爭合併案)。 ㈡系爭合併案屬現金逐出少數股東之合併,鐘志遠等4 人有利 害關係,系爭股東會於系爭合併案表決時,未依法扣除其應 自行迴避之表決權數,復未就該合併案議決過程,按股份有 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下稱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第10條第4 項規定為充分說明與討論即逕予表決,亦未充分 揭露系爭合併案之事項及利害關係,且合併案價格並非公平 ,又未提出合併案相關資訊包括專家意見書,而有召集程序 及決議方法違法之重大瑕疵。
㈢依公司法第189 條規定,求為撤銷系爭股東會就系爭合併案 決議之判決(上訴人逾前揭範圍之請求,業經判決敗訴確定 ,不予論述)。
二、被上訴人抗辯:
鐘志遠等4 人參與系爭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權利義務並未



取得特別之得喪變更,不該當公司法第178 條應迴避之情形 ,依104 年7月8日修正前(下稱修正前)企業併購法(下稱 併購法)第18條第5項(現行法同條第6項)規定,亦無需迴 避。況若迴避,無異將系爭合併案交由少數股東決議,非公 司法第178條之規範目的,尤與同法第174條以多數決形成公 司總意原則相違,自與同法第189條規定無違。 ㈡系爭股東會過程已就上訴人提出之股東臨時會問題集(下稱 問題集)充分說明及討論,並無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 上訴人於系爭合併案前,熟知原雷亞公司103 年度財務狀況 ,未爭執該公司未充分揭露資訊,更未要求提供系爭合併案 相關資訊;況其持有股數就系爭合併案表決結果,並無影響 ,依公司法第189條之1規定,亦不得請求撤銷系爭股東會就 系爭合併案之決議。
三、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上揭敗訴部分之判決,駁回其上 訴。其理由如下:
鐘志遠等4 人為原雷亞公司股東及董事,持有股份共69.596 8%,復為光舟公司董事,持有股份合計81.5968%。原雷亞公 司以系爭董事會決議與光舟公司合併,並召開系爭股東會。 原雷亞公司發行股份50萬股,系爭股東會出席股數49萬8740 股,同意合併股權40萬0219股,達出席股東表決權 80.246% ,決議通過系爭合併案,鐘志遠等4 人在系爭合併案後,持 有被上訴人股份之股數與持股比例,並無變動。上訴人委任 代理人參加系爭股東會,並於會中以書面及言詞爭執系爭股 東會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違法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 ㈡按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 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 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修正前併購法第18 條第5 項定有明文。參諸該條項之立法理由,依舉重以明輕 之法理,於同一股東或董事同時持有擬合併公司之股份時, 該股東或董事就該合併事項,無迴避必要而得參與表決。綜 觀系爭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簽到簿、合併契約等件,參 互以察,足見系爭合併案內容,原雷亞公司全體股東之收購 價格、權利義務等條件一致,雖因採現金合併,該公司股東 於合併後不再持有存續公司股權,然鐘志遠等4 人原即為存 續公司之股東兼董事,於合併後繼續持股及擔任董事,非因 系爭合併案而取得之特別利益,尚難認有具體、直接利害關 係,致有害於原雷亞公司利益之虞,依上說明,鐘志遠等 4 人就系爭合併案並無迴避必要,表決時即無須扣除其表決權 數。
㈢上訴人原任原雷亞公司總經理,102 年卸任後改任財務總監



至103年12月31日止;103年10月間,游名揚曾嘗試買受上訴 人之股份,惟因故未成立,為兩造所自陳。審諸系爭股東會 開會通知、原判決附表所示電子郵件及對話截圖等件,綜合 以觀,佐以上訴人於系爭股東會召開當日與代理人聯名提出 問題集,足見系爭股東會開會前,原雷亞公司已將合併契約 連同召集通知一併發送與上訴人,上訴人知悉原雷亞公司10 3 年度財務狀況,並得就系爭合併案進行了解;復依修正前 併購法之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有關併購對價之事前資訊揭 露內容,均僅止於併購對價之種類、數量、分配方法、比例 等事項以觀,堪認被上訴人於系爭股東會前所為之資訊揭露 ,並未違反當時之法令規定。至鐘志遠等4 人對原雷亞公司 應負忠實義務,與應否迴避系爭董事會職務之執行或揭露告 知,尚屬二事;而104年7月8日始修正新增之併購法第5條第 3項規定,於本件並無適用。
㈣觀諸卷附系爭股東會議事錄、錄音逐字譯文及問題集等件, 可見系爭股東會開會時,主席及相關人員已就上訴人之代理 人所提問題予以答覆及討論而進行表決,符合議事規則參考 範例第10條第4項規定,所為決議方法並無違法。 ㈤從而,系爭股東會召集程序及系爭合併案之決議方法並未違 法,上訴人依公司法第189 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股東會就 系爭合併案之決議,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四、本院廢棄原判決之理由:
㈠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持有之股份,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 自受憲法第15條規定財產權之保障,本於處分權主義、私法 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多數股東若未得少數股東之同意,本 無以現金購買少數股東股份之權利。又現金逐出合併,將使 未贊同合併股東喪失彰顯於股份本身之財產權,且限制其投 資理財方式,剝奪其透過對於特定公司之持股而直接或間接 參與該公司業務,以享受相關利益之機會,對其股份所表彰 之權益影響甚大,並違反處分權主義、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 原則,因而欲行現金逐出合併,須基於目的之正當性、遵循 正當程序之要求及公平價格確保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司法 院大法官釋字第770 號解釋意旨參照)。基於少數股東獲得 合併之資訊不足、不易結合,且無餘力對合併案深入瞭解, 執有公司多數股份股東或董事會欲召集股東會對於公司合併 為決議者,應於相當時日前使未贊同合併之股東,及時獲取 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之重要內容、有關有利害關係股東及董 事之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收購價格計算所憑之依據等完整資訊,其召集始符正當程 序之要求,否則,即應認有召集程序之違法。




㈡審諸上訴人於問題集,要求被上訴人提供系爭董事會議事錄 、合併案根據之所有專業意見書供查閱,及光舟公司之經營 現況、股權結構、本件合併案之合併計畫、價格形成意見與 未來經營計畫等資料,暨對該合併案顯有侵害非公司方股東 權之情為說明(一審卷29、30頁),惟依卷附系爭股東會會 議錄音譯文所示(原審卷469-513 頁),被上訴人於系爭股 東會並未就該等問題為說明,亦未提出任何資料以供查閱。 參酌上揭錄音譯文顯示,除上訴人外,尚有部分股東對系爭 合併案提出質疑,並請求被上訴人說明合併案之訊息,及提 出經典聯合會計事務所就股價所為之鑑定報告(原審卷 484 、494、495頁),惟被上訴人並未就該合併案之內容,或股 東質疑為任何實質之說明或回應,亦未提出股價鑑定報告。 再佐以上訴人對原雷亞公司103 年度之財務狀況固然了解, 然得否憑此逕認其對光舟公司之財務狀況、系爭合併案對原 雷亞公司之利弊,或股價鑑定報告之合理性亦均了解?尚滋 疑義;復與被上訴人有否於相當時日前,使上訴人及時獲取 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之重要內容、鐘志遠等4 人就原雷亞公 司及光舟公司之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贊成或反對併購 決議之理由、收購價格計算所憑之依據等完整資訊?所關頗 切。原審未詳予調查審認,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不免速 斷。
游名揚於103 年10月間曾嘗試買受上訴人在原雷亞公司之股 份,惟因故未成立,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佐以鐘志遠等4 人 為原雷亞公司股東及董事,復為光舟公司董事,系爭合併案 係由光舟公司以現金併購原雷亞公司,光舟公司為存續公司 ,原雷亞公司為消滅公司,存續公司改名為被上訴人,亦為 兩造所不爭,而被上訴人與原雷亞公司相同,似此情形,上 訴人於事實審主張:游名揚向伊買受股份未果後,鐘志遠等 4 人隨即討論表決大幅減少原雷亞公司資本減資議案,並通 過系爭合併案,鐘志遠等4人 係藉由系爭合併案,以遂行惡 意逐除創業夥伴伊之股權等情(一審卷225頁,原審卷212、 215、217頁),是否全無足取?亦關涉系爭合併案之目的正 當性,自應予釐清。原審未遑推闡明晰,即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亦有可議。
㈣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五、結論: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 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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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