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9年度,1196號
TPSV,109,台抗,1196,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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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196號
再 抗告 人 姚振文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律師
 黃承風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再抗告人就承受訴訟部分,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抗更一字第10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法院之抗告駁回。
抗告及再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前以董事長黃坤正為法定代理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起訴,請求已卸任董事即再抗告人賠償損害(下稱本案訴訟)。於士林地院審理期間,再抗告人經相對人民國106年7月28日股東會補選為董事,相對人之監察人陳國樟於107年2月1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士林地院因而裁定准由陳國樟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相對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時,由董事長黃坤正代理起訴,其法定代理權固無欠缺。惟於訴訟進行中,再抗告人經相對人之股東會決議選任為董事,則本案已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惟陳國樟與再抗告人立場一致,由其擔任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對再抗告人之訴訟,與公司法第213 條規範意旨有違等詞,廢棄士林地院所為由陳國樟承受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按股份有限公司與董事間訴訟,於訴訟進行中,代表公司之監察人聲明承受訴訟者,法院毋庸審酌其與該董事間之利害關係。本院民事大法庭已於109 年度台抗大字第1196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法律爭議,作出前揭統一見解。查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時,由董事長黃坤正代表起訴,其法定代理權固無欠缺。惟於訴訟進行中,再抗告人經相對人股東會決議選任為董事,而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則相對人之監察人陳國樟於107年2月13日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說明,於法即無不合,法院毋庸審酌其與再抗告人間之利害關係。原法院否准陳國樟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有可議。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茲因陳國樟已於聲明承受訴訟後之107 年2月14日,遵照同年1月18日相對人臨時股東會決議,撤回本案訴訟,再抗告人於同年3月15日收受撤回書狀(士林地院卷312頁),未於10日內異議,已視為同意撤回,本案訴訟即因撤回起訴而終結。則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提起之抗告,已乏程序利益,



爰併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2項、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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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