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506號
抗 告 人 王文婷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0年6月28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0 年度聲再字第
275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 6款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 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 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同條第 3 項規定:「第1項第6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 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 事實、證據」。準此,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 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單獨或綜合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 全部卷證,予以判斷,而非徒就卷內業已存在之資料,對於 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如提出或主張之新事實 、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生合理 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即無准予再 審之餘地。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王文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毒品)案件,對於原審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350號確 定判決(下稱原判決,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98 號判決 ,以抗告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 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如原 裁定理由㈠至㈢所載,主張依抗告人與藥頭葉建雄、購毒 者李豐旭間通訊監察譯文及葉建雄警詢證述,足徵其與葉建 雄、李豐旭為舊識,多有往來,僅因李豐旭要求而聯絡葉建 雄合資購賣毒品海洛因,參酌他案判決內容,李豐旭尚有其 他購毒來源,其無營利意圖及阻斷彼等聯繫管道情事,原審 未調查其向藥頭購買毒品海洛因之金錢、數量、包裝情形, 可證明李豐旭指證不實,並聲請傳喚員警廖志華、證人葉建 雄、李豐旭,以釐清相關人員關係、往來細節、購毒數量等 情,並提出前開通訊監察譯文、筆錄等,欲證明凡此單獨評 價或與卷存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以動搖原判決論罪之結
果,據為新證據等語。經查:原判決認定抗告人確有本案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明確,論以所載罪刑及沒收(追徵 ),已綜合抗告人之部分供述、證人李豐旭之證言、卷附通 訊監察譯文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 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抗告人否認犯罪所稱 為合資購買、無營利意圖等辯詞,認非可採,亦依調查所得 證據詳予指駁。並對再審意旨逐一載明:㈠、李豐旭於第一 審證述、抗告人與李豐旭之通訊監察譯文,於原判決確定前 已存於卷內,就李豐旭其後附和抗告人之辯詞,改稱是委託 抗告人代購或合資購買毒品,抗告人主張為李豐旭代購、調 貨,無營利意圖等說詞,何以委無足採或不足為抗告人有利 之認定,均經原判決調查斟酌論駁明白,說明其取捨判斷之 理由,自不符合新事實、新證據要件;㈡所提抗告人與葉建 雄之通訊監察譯文、葉建雄之警詢筆錄部分,以原判決係綜 合抗告人部分供述、證人李豐旭不利之證言,參酌卷附通訊 監察譯文及其他相關證據資料,據以說明李豐旭指證抗告人 確有所載販賣毒品海洛因之證詞與事實相符,復說明本件實 際與購毒者議定毒品交易內容、完成交易者均為抗告人,抗 告人所執李豐旭與葉建雄是否認識、抗告人與李豐旭交情親 疏情形、李豐旭有無其他購毒管道、葉建雄交付之毒品、數 量包裝如何等各情,經與卷證資料綜合評價,何以均無礙於 上開犯罪事實之認定,無從推翻原判決所確認有罪之事實, 同非再審之新事實、新證據,是其聲請傳喚員警廖志華、葉 建雄、李豐旭到庭作證,如何亦無調查必要之理由。是以, 原審經調查審認,以抗告人所主張上揭聲請事證,無非係就 原判決前已存在且經調查說明之證據,任意指摘,或對法院 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不論單獨抑或與先前之證據綜 合判斷,認均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認定有罪之事實,不具新證 據要件等各情,業經調卷審認,記明其判斷理由,乃認上揭 聲請事由,不符再審聲請之法定要件,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 請。經核並無違誤。
三、經查,依狀載所指證人李豐旭於第一審所證,不具任意性而 無證據能力等旨(見原審卷第105、107頁),核屬原判決有 無違背法令,乃非常上訴救濟範疇,抗告人執以聲請再審, 仍非適法之再審事由,原裁定就此部分說明雖未盡詳細,然 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此外,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 有如何違誤之情形,猶執相同於原審聲請再審之理由,及對 原裁定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執,漫謂本件符合再 審要件之新證據等情,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汪 梅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