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0年度,15號
IPCA,110,行專訴,15,20210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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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
民國110年8月1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麥豐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正雄
原 告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德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何婉菁律師
林琮凱

輔 佐 人 黃俊堯
張祐語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簡信裕
參 加 人 李佳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0年1月22日經訴字第110063001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參加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7頁),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9年3月19日以「半導體製程設備 及其O形環」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2項, 經被告編為第9910812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 0392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 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項及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 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6年5月26日與10 9年6月23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 查,認前揭109年6月23日更正本符合規定,且系爭專利有違 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以109年7月6日(109)智專 三(二)04069字第109206372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9 年6月2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11、13至 21、23至30、3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及「請求項12、22、 31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之處分,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0年1月22日經訴字第11006300110 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 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於原告之部分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裁定命其 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系爭專利可解決證據1以黏膠封填溝槽導致侵蝕後難以更換之 問題,技術手段完全不同於系爭專利具彈性之O形環;證據2 採用硬質「保護部材105」,其物理性質與使用方式與系爭 專利所採用之彈性之O形環迥異,兩者存有反向教示。證據3 至7雖揭示應用在各種不同設備上的O形環,但設置之位置、 應用的場合及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且證據6、7屬機電設備 之技術領域,與證據1至5之半導體設備領域欠缺關聯性而無 組合動機,自無法加以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技術特徵。系 爭專利解決半導體製程產業長久以來耗費大量成本進行靜電 吸附承盤更新之問題,且系爭專利發明公告日後,市面上即 開始出現若干與系爭專利類似之產品,顯見系爭專利自具商 業上成功,應認具有進步性。被告前曾於系爭專利第一次舉 發案認定證據6、7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卻於 本件舉發案針對相同證據反異先前見解,其前後認定顯然矛 盾,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㈡並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 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證據1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僅在密封構件不同,惟該差異技術特



徵已揭示於證據3或證據4或證據5,雖證據4、5並未明確揭 示該O形環之截面係呈矩形,惟證據1及證據2已揭示形成凹 槽之結構,證據4、5亦將O形環置入一凹槽內以達到密封之 效果,故O形環的形狀會因應溝槽形狀作相應之修改設計, 乃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易於思及者。因證據3至7 已揭示O形環,而系爭專利使用O形環取代習知黏膠或硬質保 護部材作為密封構件,具有密封及容易更換之效果,乃是O 形環本質上所具有之功能,為業界所周知之通常知識或普遍 使用之密封構件,而證據間是否有組合動機應綜合考量其技 術領域之關聯性,及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 共通性。證據6揭示於洗衣機浸水連接器使用的橡膠墊圈兩 端設置倒角結構,與系爭專利所採用於O形環中設置導角部 係可順利的置入溝槽之中而供密封的效果,具共通技術特徵 ,可解決相同問題;證據7揭示電熱水壺密封圈外壁設置凸 筋,密封圈頂面外邊緣設置有倒角,與系爭專利於O形環中 設置肋及導角,亦具共通技術特徵,可解決相同問題,故上 開證據可作為系爭專利相關先前技術,且與舉發證據間具有 組合動機。證據2未揭示保護部材105不得使用硬質材料以外 之材質,不構成反向教示,以黏膠作為密封構件產生侵蝕後 難以更換之問題是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公認 長期存在且未被解決之問題、原告O形環銷售數量的成長是 否由該發明之技術特徵所直接導致,原告所提證據無法證明 ,自難認定系爭專利具進步性。另系爭專利第一次舉發案與 本件舉發案之證據組合不同,被告前後審定結果並無矛盾, 原處分並未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㈡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具狀陳述。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109 年6 月23 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並未超出申請 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未實質擴 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67 條第 1 項第 1、2 款與第 2、4 項之規定,原處分准予更正,對更 正部分當事人未聲明不服,是本件爰依前揭更正本為審理。 再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 定。」為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所明定,其立法理由 載稱:「核准發明專利權之要件係依核准審定時之規定辦理 ,其有無得提起舉發之情事,自應依審定時之規定辦理,始 為一致,爰予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9年3月19日, 經被告審查後於104年7月28日准予專利等情,有系爭專利之 專利申請書及專利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附卷可參(見申請卷第



17、141頁),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 時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同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為 斷。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 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第 2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但發明如為「為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 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2 項亦有規定。而對於 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者, 依同法第71條第1項、第73條第1項規定,得附具證據,向專 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之 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 之。是本件爭點為:附表所示證據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至11、13至21、23至30、32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之內容(如附圖一所示):
  半導體製程設備用以對一晶圓實施製程,在習知技術中,由 於該晶座本體11與該承載元件12的連接處有微小縫隙(漏氣 點)存在,因此流體3會經過此縫隙於溝槽14處洩漏(在某些 情況,縫隙(漏氣點)會位在溝槽14底部的中央位置)。為避 免流體3洩漏,習知技術會將黏膠4填入溝槽14之中,以密封 溝槽14。然而,由於黏膠4會被電漿粒子蝕刻而損耗,因此 在長期使用之後將失去其密封效果。此外,由於黏膠4的有 效時間不確定,並無法定期補強或更換,因此會影響整體製 程的良率。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半導體製程設備,用以對一 晶圓實施製程,包括一晶座以及一O形環。晶座包括一晶座 本體、一流體供應單元以及一承載元件,該承載元件設於該 晶座本體之上,該晶圓置於該承載元件之上,該流體供應單 元設於該晶座本體之中,並對該晶圓提供一流體,其中,一 溝槽形成於該晶座之一晶座側面上之該晶座本體與該承載元 件的連接處。O形環設於該溝槽之中(見申請卷第12及其背 頁、第14頁)。
 ㈢舉發證據之說明:
  證據1為系爭專利說明書(見舉發卷第47至61頁);證據2為 96年8月2日公開之日本第2007-194616公開號「サセプタおよびこれを 用いたウェハの処理方法」發明專利案(見舉發卷第35至46頁,如 附圖二所示);證據3為97年10月15日公開之中國第1012864 69公開號「用于防止空隙形成的结构以及等离子体处理设备 」發明專利案(見舉發卷第23至34頁,如附圖三所示);證 據4為83年3月1日公告之美國第5290381公告號「PLASMA ETC HING APPARATUS」發明專利案(見舉發卷第17至22頁,如附 圖四所示);證據5為81年1月14日公告之美國第5080549公



告號「WAFER HANDLING SYSTEM WITH BERNOULLI PICK-UP」 發明專利案(見舉發卷第6至16頁,如附圖五所示);證據6 為84年5月17日公告之中國第2197378公告號「多功能膨胀胶 圈」實用新型專利案(見舉發卷第4至5頁,如附圖六所示) ;證據7為97年8月20日公告之中國第201101429公告號「电 热水壶密封圈」實用新型專利案(見舉發卷第1至3頁,如附 圖七所示)。上開證據1所載先前技術,及其餘證據之公開 日或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98年3月19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一種半導體製程設備,用以承載晶圓 包括:一晶座本體、一流體供應單元以及一承載元件,該承 載元件設於該晶座本體之上並包含一用來承載晶圓的上表面 以及一側面,該流體供應單元設於該晶座本體之中用以對該 承載元件上表面的晶圓提供一流體,一溝槽形成該承載元件 的側面,且位於該晶座本體與該承載元件的連接處;以及一 可更換之O形環,設於該溝槽之中,且該流體供應單元提供 之該流體由該O形環所密封,其中該O形環的截面呈矩形。」 ⒉證據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說明書第4頁第6至16行【先前技術】及圖1a、1b記載「 習知之半導體製程設備(電漿蝕刻設備)1,用以對一晶圓2實 施製程。第1b圖係為第1a圖中的A部分放大圖。半導體製程 設備1包括一晶座10、一延伸覆蓋元件20以及一腔體30。晶 座10設於腔體30之中。晶座10包括一晶座本體11、一流體供 應單元13以及一承載元件12,該承載元件12設於該晶座本體 11之上,該晶圓2置於該承載元件12之上,該流體供應單元1 3設於該晶座本體11之中,並經過該承載元件12對該晶圓2提 供一流體3,其中,一溝槽14形成於該晶座10之一晶座側面1 5上之該晶座本體11與該承載元件12的連接處」(見舉發卷 第51及其背頁、第58背頁),是證據1已自承習知之半導體 製程設備具有承載元件12、晶座本體11、流體供應單元13, 且晶座側面具有一溝槽14,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 種半導體製程設備,用以承載晶圓,包括:一晶座本體、一 流體供應單元以及一承載元件,該承載元件設於該晶座本體 之上並包含一用來承載晶圓的上表面以及一側面,該流體供 應單元設於該晶座本體之中用以對該承載元件上表面的晶圓 提供一流體,一溝槽形成該承載元件的側面,且位於該晶座 本體與該承載元件的連接處」。
 ⑵證據1說明書第4頁第17至22行【先前技術】及圖1c記載「在 習知技術中,由於該晶座本體11與該承載元件12的連接處有



微小縫隙(漏氣點)存在,因此流體3會經過此縫隙於溝槽14 處洩漏(在某些情況,縫隙(漏氣點)會位在溝槽14底部的中 央位置)。參照第1c圖,為避免流體3洩漏,習知技術中將黏 膠4填入溝槽14之中,以密封溝槽14」(見舉發卷第50背頁 、58背頁),是證據1已揭露習知技術為解決流體3經由元件 間縫隙洩漏的問題,將黏膠4填入承載元件側面的溝槽14之 中以密封該縫隙,達到防止流體洩漏的功效,但未揭露以O 形環密封該縫隙,故證據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內容)並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可更換之O形環,設於該溝槽之 中,且該流體供應單元提供之該流體由該O形環所密封,其 中該O形環的截面呈矩形」之技術特徵。
 ⑶然證據3說明書第9、10頁及圖2記載「腔體100,在其內部形 成等離子體環境。該腔體100包含上電級110和靜電卡盤200… 在靜電卡盤200的頂表面上承載在其上提供有層材料的晶片W 」(見舉發卷第26、29背頁至30頁),是證據3已揭露一種 用於半導體製程的等離子體處理設備,其具有承載晶片W的 靜電卡盤200,靜電卡盤200外側具有階梯部210;證據3說明 書第12頁及圖3記載「第一空隙G1與第二空隙G2可以形成彼 此連接的通道…該通道可以為排氣通道…聚合物與副產物流過 排出通道(exhaust channel),以排出到腔體100的外側」( 見舉發卷第25背頁、28背頁),已揭露該等離子體處理設備 具有一排氣通道,該排氣通道可供流體流通;證據3說明書 第13頁及圖5記載「由橡膠或金屬材料構成的第三密封構件3 53插入到第三延伸部430的內側與支撐環500的頂部之間。因 此,由於聚焦環300的底表面302與支撐環500的頂部之間的 間隔被第三延伸部430和第三密封構件353密封,所以腔體10 0內產生的聚合物及副產物通過排出通道排出,而防止其流 入第二間隔S2中」(見舉發卷第24背頁、28頁),已揭露使 用橡膠材質製成的第三密封構件353將不同元件間的間隔密 封以防止流體沿間隔流入,另由證據3圖5可看出第三密封構 件353的截面呈矩形,證據3說明書第11頁記載「密封構件可 為形成為O環類型」,是證據3已揭露密封構件可使用如O形 環之類可更換元件。
 ⑷證據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部分)及證據3皆為使用於半導 體電漿(等離子)製程的設備,具有技術領域關連性;證據1 說明書第4頁第17至22行【先前技術】及圖1c記載「在習知 技術中,由於該晶座本體11與該承載元件12的連接處有微小 縫隙(漏氣點)存在,因此流體3會經過此縫隙於溝槽14處洩 漏(在某些情況,縫隙(漏氣點)會位在溝槽14底部的中央位 置)。參照第1c圖,為避免流體3洩漏,習知技術中將黏膠4



填入溝槽14之中,以密封溝槽14」(見舉發卷第50背頁、58 背頁),可知證據1【先前技術】使用黏膠4係為了密封不同 元件間的微小縫隙以避免流體洩漏,而證據3說明書第13頁 及圖5記載「由於聚焦環300的底表面302與支撐環500的頂部 之間的間隔被第三延伸部430和第三密封構件353密封,所以 腔體100內產生的聚合物及副產物通過排出通道排出,而防 止其流入第二間隔S2中」(見舉發卷第24背頁、28頁),可 知證據3使用第三密封構件353亦是為了密封不同元件間的微 小縫隙以避免流體洩漏,故證據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部 分)與證據3皆是為了解決流體會從縫隙洩漏的問題,具有所 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證據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部分) 所使用的黏膠與證據3所使用的密封構件皆具有密封元件間 縫隙的功能,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證據1(系爭專利【 先前技術】部分)之技術內容揭露可在縫隙處以密封性佳的 黏膠封住縫隙防止流體洩漏,證據3之技術內容揭露橡膠製 的第三密封構件可用以密封間隔,防止流體流入第二間隔, 因此證據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部分)、證據3已揭露結合 二引證技術內容的教示或建議。綜合考量證據1(系爭專利【 先前技術】部分)與證據3間技術內容的關連性和共通性,該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能結合證據1(系爭專利 【先前技術】部分)與證據3的技術內容,將使用於證據1(系 爭專利【先前技術】部分)承載元件側面溝槽的黏膠替換成 證據3之可替換且具有矩形截面的橡膠製密封構件,對應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可更換之O形環,設於該溝槽之中,且 該流體供應單元提供之該流體由該O形環所密封,其中該O形 環的截面呈矩形」技術特徵,是證據1、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1、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僅在於證據1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一可更換之O形環,設於該溝槽之中,且該流體 供應單元提供之該流體由該O形環所密封,其中該O形環的截 面呈矩形」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⑵證據5說明書第1欄第20至22行記載「許多不同類型的半導體 處理系統都需要使用晶片處理系統或晶片傳輸機構」、第2 欄第62至67行記載「本發明的拾取棒組件利用伯努利原理來 實現晶片的非接觸拾取或提升。棒組件安裝在機器人臂的前 部,該臂包括用於接收氣體並將氣體分配到拾取棒組件的通 道」(見舉發卷第10背頁),可知證據5係用於半導體製程 中的機械手臂,用來搬運欲處理的晶圓,手臂內部具有供氣 體流動的通道;證據5說明書第9欄第16至18行及圖10記載「



O形環墊圈 267 容納在環形槽 265 中以防止氣體逸出」、 證據5說明書第9欄第46~48行及圖10記載「環形構件292的上 肩部包含用於容納O形環密封件287的環形凹槽288」、證據5 說明書第11欄第18~23行及圖11記載「柱塞的頂部安裝有O形 密封圈517,其配合圍繞柱塞的環形套環部分。蓋板525放置 在前部500的頂面512上以將柱塞519和過濾器515保持在腔50 1內的適當位置,同時防止氣體從腔中逸出」(見舉發卷第8 及其背頁、12及其背頁),證據5已揭露使用可更換之O形環 作為密封件,防止氣體從裝置內部通道經元件間縫隙洩漏至 外部,由證據5圖10可看出O形環267、287的截面呈矩形,證 據5揭露之密封構件因係獨立元件,故其係可更換之元件。 ⑶證據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部分)及證據5皆為使用於半導 體製程的設備,電漿(等離子)製程需要使用機械手臂搬送晶 圓,故兩者具有技術領域關連性;證據1(系爭專利【先前技 術】部分)所使用的黏膠與證據5所使用的O形環皆具有密封 元件間縫隙防止流體洩漏的功能,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 ;證據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部分)之技術內容揭露可在 縫隙處以密封性佳的黏膠封住縫隙防止流體洩漏,證據5之 技術內容揭露O形環可用以密封間隔,防止流體逸出,因此 證據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部分)、證據5已揭露結合二引 證技術內容的教示或建議。雖證據5並無明確說明使用O形環 所欲解決之問題,然綜合考量證據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 部分)與證據5間技術內容的關連性和共通性,該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能結合證據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 】部分)與證據5的技術內容,將使用於證據1(系爭專利【先 前技術】部分)承載元件側面溝槽的黏膠替換成證據5之可替 換且具有矩形截面的O形環密封件,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一可更換之O形環,設於該溝槽之中,且該流體供應單元 提供之該流體由該O形環所密封,其中該O形環的截面呈矩形 」技術特徵,是證據1、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說明書第[0049]段及圖1(b)記載「根據本發明的基座10 1沿著板構件102和基座構件107之間的接合處的外周設置有 環形凹部114」、證據2說明書第[0048]段及圖1(b)記載「安 裝表面103的周邊部分103a設置有穿透靜電卡盤部分和基座 構件107的多個供氣孔108…晶圓W和安裝表面103之間的間隙 填充有氣體」(見舉發卷第35背頁、42背頁),證據2已揭 露一種用於等離子製程環境的設備,包含設於基座構件107 之上的板構件102,板構件102係用來承載晶圓W,供氣孔108



設於基座構件107之中用來對晶圓W提供一流體,沿著板構件 102和基座構件107之間的接合處的外周設置有環形凹部114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半導體製程設備,用以 承載晶圓,包括:一晶座本體、一流體供應單元以及一承載 元件,該承載元件設於該晶座本體之上並包含一用來承載晶 圓的上表面以及一側面,該流體供應單元設於該晶座本體之 中用以對該承載元件上表面的晶圓提供一流體,一溝槽形成 該承載元件的側面,且位於該晶座本體與該承載元件的連接 處」,其中板構件102對應承載元件,基座構件107對應晶座 本體,供氣孔108對應流體供應單元,環形凹部114對應溝槽 。
 ⑵證據2說明書第[0049]段及圖1(b)記載「具有設置在凹部114 中的環形保護構件105…從板狀構件102和保護環115之間的間 隙進入的等離子體也可以保持該距離,使得基部構件107不 容易暴露於等離子體,並且還黏附可以保護藥劑層111,以 便不直接暴露於等離子體」、證據2說明書第[0050]段記載 「可以在不改變填充在晶圓W和安裝表面103之間的氣體的密 封性的情況下抑制氦氣的洩漏的增加」(見舉發卷第42背頁 ),證據2已揭露在板構件102和基座構件107之間接合處的 凹部114中設置保護構件105,該保護構件105具有密封的功 效,防止等離子體進入侵蝕藥劑層111及抑制氦氣的洩漏, 然證據2說明書第[0058]段記載「保護構件105的材料由氟碳 樹脂製成…可以容易地進行精密加工」、證據2說明書第[005 9]段記載「進行保溫並進行熱膨脹,並且凹部114的內部的 外徑尺寸被擴展然後配合。此後,通過車床加工等處理外徑 和厚度,可以獲得所需的形狀」(見舉發卷第42頁),可知 證據2的保護構件105在安裝至設備上後需經車床加工等步驟 才能實際運作,而非可隨時更換之元件,與一般O形環不同 ,故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可更換之O形環, 設於該溝槽之中,且該流體供應單元提供之該流體由該O形 環所密封,其中該O形環的截面呈矩形」之技術特徵。 ⑶然證據3已揭露密封構件可使用如O形環之類可更換元件,已 如前述,考量證據2及證據3皆為使用於半導體電漿(等離子) 製程的設備,具有技術領域關連性;證據2說明書第[0004] 段及圖7記載「(習知技術)在半導體製造工藝中這樣的基座8 01反覆暴露於用於成膜或使用等離子體蝕刻的各種反應氣體 ,則粘合劑層811的側表面被等離子體等腐蝕而產生顆粒。 此外,隨著侵蝕的進行,靜電吸盤電極804a和804b與等離子 體之間可能發生介電擊穿。另外,等離子體等的腐蝕在氣體 供應孔808周圍的粘合劑層811中產生空穴,諸如氦氣的導熱



氣體從該孔中洩漏」(見舉發卷第34背頁、45頁),可知證 據2係為了解決習知粘合劑層被等離子體等腐蝕而導致流體 洩漏的問題,而證據3說明書第13頁及圖5記載「由於聚焦環 300的底表面302與支撐環500的頂部之間的間隔被第三延伸 部430和第三密封構件353密封,所以腔體100內產生的聚合 物及副產物通過排出通道排出,而防止其流入第二間隔S2中 」(見舉發卷第24背頁、28頁),可知證據3使用第三密封 構件353亦是為了解決流體從不同元件間的微小縫隙洩漏的 問題,故證據2與證據3皆係為了解決流體洩漏的問題,具有 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證據2所使用的保護構件與證據3所 使用的密封構件皆具有密封元件間縫隙的功能,具有功能或 作用之共通性;證據2之技術內容揭露保護構件具有密封的 功效,抑制氦氣的洩漏,證據3之技術內容揭露橡膠製的第 三密封構件可用來密封間隔,防止流體流入第二間隔,因此 證據2、證據3已揭露結合二引證技術內容的教示或建議。綜 合考量證據2與證據3間技術內容的關連性和共通性,該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能結合證據2與證據3的技術 內容,將使用於證據2的保護構件替換成證據3之可替換且具 有矩形截面的橡膠製密封構件,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一可更換之O形環,設於該溝槽之中,且該流體供應單元提 供之該流體由該O形環所密封,其中該O形環的截面呈矩形」 技術特徵。是證據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
 ⒌證據2、5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僅在於證據2未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一可更換之O形環,設於該溝槽之中,且該流 體供應單元提供之該流體由該O形環所密封,其中該O形環的 截面呈矩形」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又證據5揭露之密封 構件因係獨立元件,故其係可更換之元件,亦如前述。證據 2及證據5皆為使用於半導體製程的設備,電漿(等離子)製程 需要使用機械手臂搬送晶圓,故兩者具有技術領域關連性; 證據2所使用的保護構件與證據5所使用的密封構件皆具有密 封元件間縫隙的功能,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證據2之 技術內容揭露保護構件需要有密封的功效,抑制氦氣的洩漏 ,證據5之技術內容揭露O形環可用以密封間隔,防止流體逸 出,因此證據2、證據5已揭露結合二引證技術內容的教示或 建議。雖證據5並無明確說明使用O形環所欲解決之問題,然 綜合考量證據2與證據5間技術內容的關連性和共通性,該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能結合證據2與證據5的技 術內容,將使用於證據2板構件側面凹部的保護構件替換成



證據5之可替換且具有矩形截面的O形環密封件,對應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一可更換之O形環,設於該溝槽之中,且該流 體供應單元提供之該流體由該O形環所密封,其中該O形環的 截面呈矩形」技術特徵,故證據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⒍其餘證據組合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1、3之組合,證據1、5之組合,證據2、3之組合,證據 2、5之組合,既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證 據1、3、4之組合,證據1、3、4、5之組合,證據1、4、5之 組合,證據2、3、4之組合,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 、4、5之組合,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⒎證據1、4之組合,證據2、4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內容)及證據2均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一可更換之O形環,設於該溝槽之中,且該流體 供應單元提供之該流體由該O形環所密封,其中該O形環的截 面呈矩形」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
 ⑵證據4說明書第1欄最後一行至第2欄第1行記載「本發明的目 的在於提供一種等離子刻蝕設備,當晶片快速冷卻到低溫或 極低溫範圍時,該設備可以準確地將晶片的溫度控制在任何 預期水平」、證據4說明書第2欄第11至19行記載「氣體供應 裝置用於供應導熱氣體,該氣體供應裝置用於在中間構件之 間的至少一個界面區域、以及基座、插入構件和冷卻部之間 的界面區域、以及基座的彼此組件之間的界面區域供應導熱 氣體」(見舉發卷第19頁),可知證據4揭露一種用於控制 等離子刻蝕設備溫度的技術手段,其係利用在元件彼此鄰接 的界面區域提供導熱氣體將因真空而產生的熱阻降低;證據 4說明書第5欄第1~4行及圖1記載「O形環52插入在上部基座1 2和下部基座14之間。O形環52保持在形成在下部基座14的上 表面上並圍繞加熱器15的凹槽51中」、證據4說明書第5欄第 41~53行及圖1、2記載「在圖2中,沿著上下基座12、14的界 面存在微小間隙59,即使只具有這樣的微小間隙59,且儘管 在部分界面區域仍是真空,兩個構件12、14在熱傳導上的整 體熱阻 R 仍會顯著降低。在該實施例中,為了減小熱阻R, 氣體從自動壓力控制器70通過分支通路62和O形環保持槽51 被引入微小間隙59,分支通路62連通於凹槽51的內側」(見 舉發卷第18、21及其背頁),可知證據4揭露之O形環52的功 效並非密封元件間的縫隙,反而是在元件12、14鄰接的界面 區域提供微小間隙59以讓導熱氣體流入,使得溫度控制更為



迅速及精確,此亦可由證據4圖2中即使在凹槽51置入O形環5 2,間隙59仍延伸於上下基座12、14的界面而得證。至於證 據4雖亦有使用其他O形環於設備其他地方,惟證據4說明書 第6欄第1至4行及圖1記載「氦氣也從相應的APC 70通過各自 的分支通路64和66供應到其他O形環保持槽53和55」(見舉 發卷第18、21背頁),可得知證據4揭露之其他O形環亦無法 達到密封縫隙的功效。因此,證據4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一可更換之O形環,設於該溝槽之中,且該流體供應單 元提供之該流體由該O形環所密封,其中該O形環的截面呈矩 形」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1、2、4既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可更換之O形環 ,設於該溝槽之中,且該流體供應單元提供之該流體由該O 形環所密封,其中該O形環的截面呈矩形」之技術特徵,且 該差異亦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2、4之 教示所能輕易完成,則證據1、4之組合,證據2、4之組合, 自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並更一步界定「其更包括 一延伸覆蓋元件,該延伸覆蓋元件環繞該承載元件」附屬技 術特徵。
 ⒉證據1說明書第4頁第6至9行【先前技術】及圖1a、1b記載「 參照第1a、1b圖,其係顯示習知之半導體製程設備(電漿蝕 刻設備)1…半導體製程設備1包括一晶座10、一延伸覆蓋元件 20以及一腔體30」(見舉發卷第51及其背頁、58背頁),由 圖1a、1b可看出延伸覆蓋元件20環繞承載元件12,是證據1(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部分)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上開附 屬技術特徵。另證據2說明書第[0049]段及圖1(b)記載「安 裝用於防止等離子體的保護環115」,由圖1(b)可看出保護 環115環繞板構件102(見舉發卷第35背頁、42背頁),是證 據2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上開附屬技術特徵。 ⒊證據1、3之組合,證據1、5之組合,證據2、3之組合,證據2 、5之組合,證據1、3、4之組合,證據1、3、4、5之組合, 證據1、4、5之組合,證據2、3、4之組合,證據2、3、4、5 之組合,證據2、4、5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則該等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⒋至證據1、4之組合,證據2、4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不具進步性,自無法證明依附於請求項1之請求項2不 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請求項3、4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4依附於請求項1,請求項3進一步界定「該 溝槽具有一溝槽寬度,該O形環具有一O形環寬度,該O形環 寬度比該溝槽寬度的比值介於1.00~1.20之間」附屬技術特 徵,請求項4進一步界定「該溝槽具有一溝槽中心直徑,該O 形環具有一O形環中心直徑,該O形環中心直徑比該溝槽中心 直徑的比值介於0.95~1.00之間」附屬技術特徵。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3、4係分別界定O形環與溝槽的寬度比值範圍 及中心直徑比值範圍,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8頁記載「 該溝槽具有一溝槽寬度d1,該O形環110具有一O形環寬度d2 ,該O形環寬度d2比該溝槽寬度d1的比值介於1.00~1.20之間 ,例如1.05~1.15。該溝槽14具有一溝槽中心直徑Φ,該O形 環110具有一O形環中心直徑Φ,該O形環中心直徑Φ比該溝槽 中心直徑Φ的比值介於0.95~1.00之間,例如0.97~0.99」之 文字(見舉發卷第56背頁至57頁),並未說明此數值範圍有 何特殊之處,說明書及圖式其他部分亦無相關圖表可資對照 此數值限定範圍對比其他比例數值有何無法預期之功效,該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在溝槽與O形環實際配置 的實施態樣下依普通例行工作簡單變更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3、4所界定之比值範圍。
 ⒊證據1、3之組合,證據1、5之組合,證據2、3之組合,證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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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豐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