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10年度,27號
IPCV,110,民秘聲,27,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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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秘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惠如
代 理 人 翁雅欣律師
相 對 人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黃柏維律師
朱淑尹專利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瑞士諾華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聲
請對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牛豫燕律師、莊郁沁律師、黃柏維律 師、朱淑尹專利師
二、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聲請人所提出申請日期民國110年01 月27日之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遮隱版)及其附件(乙附件 7、8)。
三、禁止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訴訟以 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告瑞士諾華公司間請求排除侵 害專利權行為事件,由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下稱 本件訴訟)審理中,因其提出如乙附件7、8所示民國110年0 1月27日之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遮隱版)及其附件(下稱 系爭查驗資料),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且迄聲請時為止, 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 系爭查驗資料之內容,為避免經開示,或供本件訴訟進行以 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業 活動之虞,故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核發秘密 保持命令之必要。爰聲請對本件訴訟原告瑞士諾華公司之 訴訟代理人牛豫燕律師、莊郁沁律師、黃柏維律師朱淑尹 專利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明定當事人或第 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2款情形者 ,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 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 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 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 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 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因此,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 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 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 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 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 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 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 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如乙附件7、8所示之系爭查驗資料,乃其 所有之重要機密資訊,非競爭同業所得知悉,具有一定之秘 密性,又該資料涉及聲請人所製造或銷售藥品之成份、技術 等資訊,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礙聲請人基於 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堪 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查驗資料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且迄本 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為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 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查驗資料之內容,則該營 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應有妨礙 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應有限制相對人開 示或使用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對原告公司之訴訟代理 人即相對人牛豫燕律師、莊郁沁律師、黃柏維律師朱淑尹 專利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結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第13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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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