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原 告 非凡熱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華昌
原 告 鋐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龎少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被 告 吳清山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複 代理 人 侯昱安律師
被 告 準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9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 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 屬於他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 3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管轄權 之法院,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仍應以裁定 更移送於專屬管轄法院。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此所謂「該法院之民事庭」,係指管轄刑事訴訟事件之刑事 庭所屬法院之民事庭而言,殊無准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 分屬二不同法院管轄之餘地,否則即與附帶之旨有違(最高 法院90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再所謂專屬管轄 ,不以法律有「專屬管轄」之明文者為限,凡法律規定某類 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管轄,縱法文未明定「專屬管轄」字樣 ,仍不失其為專屬管轄之性質。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既規定刑事庭以裁定移送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者,應移送 至同法院之民事庭,則該經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即專屬 該法院管轄,要不因條文本身無「專屬管轄」文句而異其解 釋。準此,刑事庭依此規定移送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至同法院 之民事庭後,民事庭應無依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之規定, 再以裁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轉管轄之餘地(臺灣高等 法院100 年度抗字第945 號、104 年度重訴字第1 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6日,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 稱臺中地院)108 年度沙簡字第288號背信等刑事訴訟案件 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臺中地院108年度沙簡附 民字第14號卷第11頁),臺中地院刑事庭於109年6月23日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 108年度附民字第855號裁定移送臺中地院民事庭(見前開 卷宗第7頁),揆諸前開說明,並無違誤。臺中地院民事庭 雖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 以該院無管轄權為由,以裁定將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管轄(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依前開實務見解,已違反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專屬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30條第2 項但書規定,本院不受其羈束,自當依職權 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有專屬管轄權之臺中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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