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聲字,110年度,18號
IPCM,110,刑智聲,18,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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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聲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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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聲 請 人 李宛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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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汪惠南                   
05      周榮華                
06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汪惠南周榮華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刑
07智上更㈠字第10號),聲請撤銷禁止處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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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民國1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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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北檢泰必105聲扣10字第79341號函所為禁止處分命令,應予撤銷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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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10號,即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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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2
15號、本院前審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7號案件之原審被告李
16○○(未對本院前審判決上訴而告確定),遭檢察官扣押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經聲請人拍賣得標,並已取得「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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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產權利移轉證書」在案,但迄今仍無法塗銷限制登記。為此
19聲請本院撤銷上開扣押命令,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等語。
20二、按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規定「刑法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
21  1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
22  為國家所有」,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
23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其立法理由
24明載「刑法沒收目的在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以預防犯罪,基
25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及交易安全之維護,不僅第三人對於沒收
26標的之權利不應受沒收裁判確定效力影響,對於國家沒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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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徵之財產,因與犯罪行為有關,自應賦與被害人優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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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債權之權利,以避免因犯罪行為人履行不能,致求償無
03門,有害於被害人權利之實現。」。是以對於國家沒收或追
04徵財產之執行,「交易安全維護」及「犯罪被害人保護」,
05均優先於「澈底剝奪犯罪不法所得」原則。刑法第38條之3
06第2項所謂「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
07債權均不受影響」,解釋上當然包括第三人於沒收標的或為
08追徵目的而扣押之財產上,原已存在權利之存續及行使,或
09被害人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因沒收裁判確定或扣押
10而生任何障礙。方符交易安全維護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優先之
11立法目的,以及憲法第15條所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本
12旨。又抵押物經扣押後,依上開說明,抵押權人仍得行使抵
13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
14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
15所得,於法律所定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
16額時,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
17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
18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
19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
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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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22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雖為李明發,其為晶
23晟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晶晟公司)及譽晟油漆有限公司
(下稱譽晟公司,已解散)負責人,惟平日在恩企實業公司
24
25(下稱恩企公司,實際負責人則為本案被告周榮華、汪惠
26南)承包防火披覆工程現場擔任監工。查附表所示不動產經
27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認係被告汪惠
南、周榮華之實際居所,該購屋貸款實際亦由被告汪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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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周榮華以恩企公司營業收入支付(臺北地檢105年度他字第3
30076號卷三第203頁反面、第112頁、第175頁反面),且
31被告汪惠南周榮華名下卻全無財產,李明發僅為附表所示
201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實際所有權人顯為被告汪惠南、周榮
02華等情,遂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為保全追徵,以105年度
03聲扣字第10號聲請書聲請執行扣押,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04(下稱臺北地院)於同年月24日以105年度聲扣字第27號刑
05事裁定扣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後臺北地檢於同年月26日
06以北檢泰必105聲扣10字第79341號函囑託1622新店地政事
07務所(下稱新店地政所)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新店地政所
08辦畢登記,有扣押裁定聲請書、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扣押裁
09定、臺北地檢上開函文、新店地政所函暨限制登記通知清單
10等件在卷足憑(臺北地檢105年度聲扣字第10號卷第1至6頁
11、第65頁正反面、第146至147頁反面、第161至163頁反
12面)。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13公司即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李明發間清償借款強制執
14行事件,經臺北地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11235號事件拍賣,
15由聲請人李宛芸於109年6月9日得標買受,於同年月16日繳
足全部價金,臺北地院遂於同年月20日以北院忠107司執丑
16
17字第111235號發給聲請人即拍定人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此
18有不動產拍賣筆錄(拍定)、拍定人繳納保證金及尾款收
19據、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新店地政所109年6月29日新北
店地登字第1096070143號函等在卷可稽(臺北地院107年度
20
21司執字第111235號卷三第38頁、第40頁反面、第42頁反面、
22第46、55頁)。被告汪惠南周榮華涉犯詐欺案件,雖於本
23院109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10號案件審理中,依上開說明,
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債權人及拍定人權利保障均不受影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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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撤銷上開禁止處分命令,俾利拍定人
26辦理移轉登記。又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
27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抵押物之拍賣所得,於法律所定
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時,在該餘額限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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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附此敘
30
明。
31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301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02             智慧財產第三庭  03              審判長法 官 陳端宜 04                 法 官 林怡伸 05
                 法 官 林惠君06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07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08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09                  書記官 張玫玲1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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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權人:李明發
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
縣市小安康安康小安安康16220○○安康
0○康區
○○
區0
安康
162240886.3安康162240886.312
建基地坐建築建物面積權利範圍
號落式樣
建物門主要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牌建築
主要建築
材料
及房
屋層

3391622404層樓1層:80.8陽台:29.85全部886.3鋼筋2層:48.17雨遮:5.96安康安混泥3層:68.01
401
康1622土4層:62.01
安康屋頂突出
物:30.49
162240
地下一層:1
886.3
33.46
華城路
合計:422.9
66之9
4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381建號之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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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譽晟油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