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0年度,100號
CSEV,110,旗補,100,20210902,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榮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
二、請求補貼款17,000元之明細、性質為何?有何特別損害而有
  收取該補貼款之必要?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1/1頁


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