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旗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傅順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0 年9 月3 日以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071764400 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順榮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傅順榮於民國110 年7 月12日6 時 21分,在高雄市○○區○○街000 巷0 號住處,於臉書社團 「遊山玩水千緣萬里」內,發布「花蓮慈濟總院所收治的新 冠病人中,沒有一位死亡,即使重診也會變輕症!最主要是 慈濟使用中西醫整合療法,其中,最主要的一個中藥方,就 是慈濟研發的『淨斯本草飲』,它跟清冠一號最大的不同是 平常可以飲用。抵抗預防新冠(每天一包)確診後(每天三 包)可以在各區慈濟靜思書軒買到。已經治癒很多人,平日 保養預防皆可」(下稱系爭發文)等錯誤訊息,被移送人此 舉顯有誤導民眾散播不實訊息之故意,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揭規 定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5條第2 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 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三、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雖為兼 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 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然言論自由對建立民主 多元社會具有無可替代之功能,憲法應予以最大限度之保障 ,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所明文揭櫫在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明定:「散佈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 下罰鍰」(下稱系爭規定),自為限制言論自由之法律規定 。揆諸前揭說明,基於憲法應予人民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保障
之意旨,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該當性,應在得兼顧公眾安全 之維護下,為限縮性之解釋。亦即,系爭規定之違序行為必 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為不實事項、卻捏造謠言散發傳布於 公眾,且將之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即在製造聽聞者之畏 懼與恐慌,其散佈謠言之內容亦足以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 與恐慌,有害於公眾安全者,始足當之。
四、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系爭規定之違序行為,係以被移 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臉書貼文擷圖照片、證人即花蓮慈濟 醫院院長室法務蕭智文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事實查核中心 事實查核報告為其主要論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有為 前揭行為,惟堅詞否認有違反系爭規定之行為。辯稱:伊只 是因為臺灣在疫情籠罩下,不想看到同胞因為新冠肺炎失去 健康,單純想幫助人而已,沒有惡意等語。經查:(一)在各方資訊紛紜之現代社會,一般讀者非必有足夠之資訊 判斷及查證能力,自容易偏信其所信賴者發佈之新聞資訊 ,難以對閱聽大眾苛予過高之查證義務。而我國自110 年 5 月19日全國升至第三級警戒後,同年7 月12日仍在第三 級警戒時期,在疫情如此嚴峻時期,民眾為維護自己或親 友之身體健康,在獲知有可以預防或治療新冠肺炎之訊息 後,將該訊息轉告他人,為人性所使然,此類行為顯無惡 意。
(二)臺東縣政府衛生局110 年6 月9 日發布之「花東齊抗疫淨 土,花蓮慈院贈淨斯本草飲濃縮液給臺東,王副縣長代接 受並表感謝」之新聞稿記載:「林欣榮院長指出,本草飲 經實驗研究成果顯示,在抑制病毒穿透力的實驗上,與海 外的中醫藥治療配方相比,慈濟藥包能抑制70% 的病毒TM PRSS2 蛋白酶,可強力阻止病毒穿透進細胞,達到預防感 染的功效;且於12小時之內,慈濟藥包就可以達到明顯抑 制病毒穿透的效果。期待透過結合淨斯本草飲濃縮液的中 西醫合療,以及證嚴法師的慈悲智慧與祝福,能夠讓確診 鄉親快快好轉,重症轉為輕症,輕症恢復健康平安出院。 」。聯合報同年7 月3 日之「『愛在COVID- 19 蔓延時』 慈濟發表淨斯本草飲中西治療」報導中亦記載:「花蓮慈 濟醫院研究部主任丁大清指出,花蓮慈院從去年就積極展 開各項研究發展,在證嚴法師責成之下,秉持『萬物皆是 藥,有病就一定有藥』的想法,透過科學論證和中西醫合 療的原則,以八味中藥材: 紫蘇葉、魚腥草、甘草、艾葉 、魚針草、桔梗、麥冬及菊花,研製出『本草方』,並作 成『淨斯本草飲』。丁大清表示,花蓮慈院收治的重症病 人,使用由本草飲介入配合西醫治療研究顯示,兩周後病
人的病毒量就可降到出院的標準,死亡率為20 %低於平均 值。死亡的病人皆是年紀較大且原本就有原來的共病者。 顯示中西醫合療及早介入對病人的幫助是更大。」。康健 雜誌於同年8 月20日之「防疫中藥成分解析!用來預防還 是治療?自行抓藥妥當嗎?中醫師解惑」報導中復記載: 「淨斯本草飲研發團隊核心成員、花蓮慈濟醫院副院長中 醫師何宗融指出,淨斯本草飲雖定位為保健品,其實兼具 治療功能,另考量海外救災有些地區沒有潔淨水源沖泡茶 包,因此淨斯本草飲分為茶飲包及濃縮液2 種形態,「沒 水用時可直接服用濃縮液。」用量也依日常保健或用於中 西合療時有不同,以濃縮液來說,日常保健一天1 條即可 ,用於治療一天大約要用到3 ~4 條」。有前揭新聞稿、 報導可稽(本院卷第33至47頁)。前揭內容均在宣傳「淨 斯本草飲」之預防感染與治療效果,顯見系爭發文並非全 然無據。
(三)再者,系爭貼文內容僅在說明「淨斯本草飲」可以預防或 治療新冠肺炎,客觀上亦不足以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與 恐慌之情,難認被移送人之行為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 。
(四)衡諸上情,系爭貼文既非全然無據,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 移送人於為前揭行為時,主觀上有明知系爭貼文不實之認 知,客觀上亦難認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其所為與系爭 規定之構成要件即有未合,本院自應為不罰之諭知。五、綜上所述,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本院應為不罰之諭知,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