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453號
STEV,110,店補,453,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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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453號
原 告 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華南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本院
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799號)
,經被告於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229元,故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3,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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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