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446號
STEV,110,店補,446,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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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4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得昌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3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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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