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444號
STEV,110,店補,444,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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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4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瑞旺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98,9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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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