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0年度,422號
STEV,110,店補,422,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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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422號
原 告 黃種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彭瓊枝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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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