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0年度,265號
STEV,110,店簡,265,202109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265號
原 告 余佩樺(即余新村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余鎧丞
訴訟代理人 高嘉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余佩樺為原告余新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余新村業於民國110年3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有 余盈佩余庭蓉、余亭璇余佩樺及被告,有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及原告之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惟本件僅余盈佩余庭 蓉、余亭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不為聲明之繼承 人即余佩樺為原告余新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