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0年度,1072號
STEV,110,店簡,1072,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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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072號
原 告 王連成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訴訟代理
黃慧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劉溫記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惟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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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