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0年度,479號
STEV,110,店小,479,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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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店小字第479號
原 告 江竺勳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 告 鐘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民國108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及支付命令 督促程序費用(裁判費匯票500元、資費30元、郵資136元及 相關衍生費用等)由被告負擔(見本院卷第9頁)。嗣減縮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見本院卷第123頁),自應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3月15日向伊借款15,000元,惟迄未 還款,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等語,並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 文。查原告主張事實,業據提出被告身分證正面影本、被告



存摺封面影本、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表在卷可 按(見本院卷第13至25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
 ㈡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 3條亦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之金錢債權,經原告催告後 迄未給付,被告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28日(見本院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 00及自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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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