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0年度,441號
SSEV,110,新簡,441,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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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41號
原 告 凃琬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靜惠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12929號支付命令在案。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命令提出異議,並經本院試行調解不
成立,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7,528元,應徵收第
一審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3,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3,800元,及提出準備
書狀(繕本應逕送達被告),逾期未補正,本院逕取消庭期及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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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