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3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阮瑞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定
期試行調解,因被告未到庭而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定期命
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3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逾期不繳,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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