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0年度,406號
SSEV,110,新簡,406,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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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06號
原 告 閰秋菊兼陳盈璋之繼承人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被 告 邱議賢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

訴訟代理人 王韻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繼承人陳盈璋所提之訴,應由繼承人閻秋菊承受及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陳盈璋及閻秋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前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由民事庭審理,並由本院新市簡 易庭以110年度新司簡調字第103號受理在案。然因共同原告 陳盈璋起訴後不久即傷重不治死亡,原告閻秋菊為其唯一繼 承人,於109年1月21日具狀表明業已繼承關於陳盈璋之權利 義務,並變更請求賠償之金額。繼而於110年4月22日具狀陳 報陳盈璋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供參,及於110年4月26日 與被告達成調解,於110年5月24日具狀撤回110年度新司簡 調字第10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審閱兩造之調解內容,顯 對於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已達成調解而無續行訴訟之意思, 然兩造不知悉上開規定,對於陳盈璋所提之訴,均未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以致後續進行之訴訟程序有所瑕疵,為免訴訟 程序延宕,本院爰依職權命原告閻秋菊承受被繼承人陳盈璋 所提之訴。
三、又依上開說明及兩造提出之事證,兩造移附調解成立之範圍 業已包含陳盈璋所提之訴,但漏未踐行聲明承受訴訟之程序 ,故被告雖依據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原告亦依約具狀撤 回本件賠償事件,但陳盈璋所提之訴應當然停止訴訟,以致 尚未發生撤回效力。惟本院依職權命原告承受訴訟後,上開 程序瑕疵即已補正,本院於裁定確定後,逕依撤回程序終結 本件,併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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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