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82號
原 告 郭旺德
訴訟代理人 郭秀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買吉利等二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
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定期命
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18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
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逾期不繳,本院逕取消庭期及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