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0年度,313號
SSEV,110,新簡,313,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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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13號
原 告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被 告 王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及拆除瓦斯計量表等事件,本院新
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通知送達7日 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於民國110年8月18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截至110年9月8日止,原告仍 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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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南區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