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司調字,110年度,171號
SSEV,110,新司調,171,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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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子淩即柯玉珍、李佩芬間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柯子淩即柯玉珍積欠聲請人信用 卡債務未清償,而被繼承人李錦榮死亡後遺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91建號建物及同區 新音段49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遺產),惟相對人均未拋棄繼 承且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而系爭遺產未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無法進行拍賣,已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柯子淩即 柯玉珍財產之執行,乃代位相對人柯子淩即柯玉珍請求就系 爭遺產代辦繼承登記並為分割,而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柯子淩即柯玉珍早於被繼承人李錦榮死亡前即 已與被繼承人李錦榮離婚,此有本院依職權查得相對人柯子 淩即柯玉珍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 稽,是相對人柯子淩即柯玉珍對被繼承人李錦榮並無繼承權 存在,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柯子淩即柯玉珍為被繼承人李錦榮 之繼承,聲請代位相對人柯子淩即柯玉珍就系爭遺產與被繼 承人李錦榮之其他繼承人辦理遺產登記,顯屬無據。故聲請 人之聲請,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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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