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9年度,409號
SSEV,109,新簡,409,2021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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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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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