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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9年度,1053號
SSEV,109,新小,1053,2021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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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10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怡雯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族第一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524元(即上開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3至13「抵銷後尚積
欠之金額」欄所示金額之加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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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