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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9年度,1053號
SSEV,109,新小,1053,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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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新小字第1053號
原 告 富族第一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莛薇
訴訟代理人 毛棟誠
顏碩彬 同上


被 告 簡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抵銷後尚積欠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訴之聲明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000元,及自民國10 7年5月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司促 卷第9頁),嗣於訴狀送達被告後,再於109年8月25日具狀 變更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4,360元,及自各期管 理費應繳款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見司促卷第37頁),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 10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係位在富族第一家大樓( 下稱系爭大樓)內,被告為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一,依 系爭大樓住戶規約(下稱系爭規約),被告應以2個月為1期 繳納管理費,管理費收費標準為107年每月920元,108年1月



起每月為1,000元。詎被告自107年5月起至109年5月止,共 積欠管理費24,360元,經原告發函催告被告補繳管理費,被 告迄未給付,爰依系爭規約第10條第1項、第5項之約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360元,及自 各期管理費應繳款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於系爭大樓停車場之專屬機械停車位(下稱系 爭停車位),上方裝設有消防管線致高度不足,使被告無法 停放車輛,經向原告多次反應,原告對此均置之不理,被告 僅能自行出資12,000元更動消防管線之位置以利停車;又系 爭停車位,易與鄰車發生擦撞,致其車輛因此遭刮損,經估 價需花費19,508元修復,為此,被告前已自行出資6,000元 裝設鐵架以防止擦撞,詎原告卻自行拆卸該鐵架,爰請求將 上開數額均抵銷本件積欠之管理費等語置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為充裕共同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公共基金及 管理費;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 ,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 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百分之10計算,系爭規約第10條 第1項、第5項有所約定。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大樓之 區分所有權人,自107年5月起至109年5月止共積欠管理費共 24,360元,經原告發函催告被告補繳管理費,被告均未給付 等情,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系爭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大樓管理收費明細表 等資料為證(見司促卷第11頁、第23頁、第41頁至第45頁)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其前揭積欠之管理費,即屬有據。
㈡被告以前詞為抵銷之抗辯,經查:
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又按清償人不為前 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債務均已 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 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 ;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再按清償人所 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 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民法第334條本文、第322條第 2款、第323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被告主張因避免自家車輛遭鄰車刮損,自行出資6,000元裝設 鐵架以防止擦撞,竟遭原告無端拆除等語,並有鐵架之照片



在卷可佐(見新小卷第87頁至第95頁),原告對此固稱係因 機械停車位是連動式,假如每個車位都這樣裝設鐵架,會有 危險,且保養之廠商有提及裝設鐵架會影響到重量和平衡感 而有安全上之疑慮資為抗辯。惟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 見原告提出有何被告裝設鐵架,有安全疑慮之證明,且稽之 上開照片所顯示之鐵架大小,尚非巨大而量重,從而原告既 無法證明被告架設鐵架有安全上之疑慮,卻仍自行拆除被告 所有之鐵架,致被告受有損害,是被告主張就支出鐵架費用 之6,000元與欠繳之管理費互為抵銷,尚屬有據;又兩造並 未指定應抵充之債務順序,是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先到期之 債務,依序抵充利息、原本,而本件被告係於109年12月31 日當庭主張抵銷等語(見新小卷第29頁至第30頁),是以該 日作為抵銷清償之時點,經核附表編號1之利息為230元(利 息起迄日自107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計算式:1,840 元×5%÷365日×914日=23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附表 編號2之利息為215元(利息起迄日自107年9月1日至109年12 月31日,計算式:1,840元×5%÷365日×852日=215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附表編號3之利息為199元(利息起迄日自 107年1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計算式:1,840元×5%÷365 日×791日=19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經抵充後,附表 編號1所示107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利息230元及原本 1,840元、附表編號2所示107年9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利 息215元及原本1,840元、附表編號3所示107年11月1日至109 年12月31日之利息199元及原本1676元均已全數抵銷完畢, 附此敘明。
⒊被告固主張系爭停車位上方裝設有消防管線致高度不足,使 被告無法停放車輛,須自費12,000元更動消防管線之位置以 利停車,而主張抵銷云云,而原告對於被告主張若不更動消 防管線,將因撞擊車體頂端而無法停車一節並不爭執(見新 小卷第79頁),惟辯稱消防管線部分,是當初建商交屋時, 即已如此裝設,原告無法處理等語置辯。而依系爭大樓停車 設備使用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第一次使用本設備或更換車 輛時,請注意車型大小及重量,是否在容許範圍內,有上開 注意事項翻拍照片存卷可參(見新小卷第96-1頁),是被告 於購置車輛時本應考量所可停放車輛之高度限制,尚難以購 買之車輛車身較大,而遽論原告對此應負起責任;況且,系 爭停車位上方消防管線之配置,既於被告83年間購買系爭房 屋及系爭停車位時即已存在,然被告對此從未向建商主張, 反係遲至本件訴訟時,始以此主張抗辯,亦難認有據。至被 告復主張自家車輛遭鄰車刮損云云,並提出估價單為證(見



新小卷第41頁),惟被告車輛之毀損既非由原告所致,則被 告主張以此修復費用抵銷管理費之抗辯,即屬無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規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 抵銷後尚欠繳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欄所 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小額事件第一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酌量兩造訴訟勝敗情形,認第一 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800元,餘由原告 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 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任何影響,爰 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慈容  
【附表】: 編號 未繳納管理費之月份(民國) 積欠之金額(新台幣) 抵銷後尚積欠之金額 利息起算日 1 107年5月至6月 1,840元 0元 (無) 2 107年7月至8月 1,840元 0元 (無) 3 107年9月至10月 1,840元 164元 110年1月1日 4 107年11月至12月 1,840元 1,360元 108年1月1日 5 108年1月至2月 2,000元 2,000元 108年3月1日 6 108年3月至4月 2,000元 2,000元 108年5月1日 7 108年5月至6月 2,000元 2,000元 108年7月1日 8 108年7月至8月 2,000元 2,000元 108年9月1日 9 108年9月至10月 2,000元 2,000元 108年11月1日 10 108年11月至12月 2,000元 2,000元 109年1月1日 11 109年1月至2月 2,000元 2,000元 109年3月1日 12 109年3月至4月 2,000元 2,000元 109年5月1日 13 109年5月 1,000元 2,000元 1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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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