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0年度,135號
TLEV,110,六簡,135,2021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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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威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9,714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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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