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0年度,475號
TLEV,110,六小調,475,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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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張嘉佑發支付命
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0
,054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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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