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21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汪承翰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許智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36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30%,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零件折舊計算式:
第一年折舊金額:42630×0.369=15730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 -00000)×0.369 =9926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 -00000-9926)×0.369 =6263第四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369=3952第五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3952) ×9/12×0.369=1871
應扣除折舊金額:15730+9926+6263+3952+1871 =37742
得代位請求修理費金額:
折舊後零件(4888【00000-00000=4888】)+鈑金拆裝(5390)+
塗裝(5082)=15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