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9年度,308號
TLEV,109,六簡,308,2021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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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3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真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克恕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
徵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元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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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