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345號
GSEV,110,岡補,345,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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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345號
原   告 許志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兆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3,6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7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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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