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0年度,57號
GSEV,110,岡簡,57,20210915,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明傳鄭麗貞鄭明芳鄭宏展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
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200,2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上訴人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