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明傳、鄭麗貞、鄭明芳、鄭宏展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
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200,2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上訴人未據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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