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0年度,171號
GSEV,110,岡簡,171,202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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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凌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昭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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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