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司補字,110年度,1號
GSEV,110,岡司補,1,2021092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子緯即張鎮驛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1/1頁


參考資料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