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岡簡字第142號
原 告 陳冠妏
訴訟代理人 陳炎煌
被 告 林炎輝
陳蔡素叛
吳俊男
吳俊賢
吳顯達
吳顯琮
蔡黃月現
蔡輝良
曾乾坤
曾金惠
曾惠琴
曾偉泰
黃風
李吳杏仁
陳杰
劉黃如玉
蔡登讚
蔡承曄
蔡奇成
曾秀慧
林群庭
蘇清山
蘇清標
薛林美人
薛宇億
薛智仁
林茂夫
林清席
林君南
林宴孚
林宴祿
林聰吉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漢武
被 告 黃豪銘
黃昌閔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家偉
被 告 寗燦豪
訴訟代理人 游於龍
被 告 蔡茂雄
訴訟代理人 蔡明輝
被 告 雷霓
林國璋
蔡鄭玉華
陳楊系
李鄭瑞櫻
林國傳
蘇蔡玉霞
蘇振順
蘇榮富
蘇錦桃
蘇銘弘
顏新亮
林景仁
李勝焜
李易龍即李銘煌
李祥福
張寶錦
鄭武宗
蔡霖昌
蔡霖鍾
蘇正文
張伙嬌
葉靜芬
林明春
林明和
陳慧珍
蔡秀枝
蔡輝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及附圖所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合併後持分」欄所載比例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除被告林炎輝、陳蔡素叛、吳俊男 、吳俊賢、吳顯達、吳顯琮、蔡黃月現、蔡輝良、曾乾坤、 曾金惠、曾惠琴、曾偉泰、黃風、李吳杏仁、陳杰、劉 黃如玉、蔡登讚、蔡承曄、蔡奇成、曾秀慧、林群庭、蘇清 山、蘇清標、薛林美人、薛宇億、薛智仁、林茂夫、林清席 、林君南、林宴孚、林宴祿、林聰吉、林漢武、黃豪銘、黃 昌閔、黃家偉、蔡茂雄、林國璋、寗燦豪、蘇正文、張伙嬌 、蔡霖昌等人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外,其餘被告均無正 當理由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 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 稱95地)、同段82地號土地(重測前為烏樹林段603 地號土 地、下稱82地)、同段16地號土地(重測前烏樹林段603-1 地號土地、下稱16地)、同段81地號土地(重測前為烏樹林 段601 地號土地、下稱81地)、同段96地號土地(重測前為 烏樹林段601-2 地號土地、下稱96地,與前面4 筆土地合稱 系爭5 筆土地),為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土地,共有人 、面積及權利範圍詳如附表二。伊為各筆土地均具應有部分 之人,經各筆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自得請求 鈞院就系爭5 筆土地合併分割。系爭5 筆土地絕大部分作為 魚塭使用,兩造就系爭5 筆土地無不分割之契約及分管協議 ,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協
議,依民法第823 條、第824 條及第824 條之1 之規定,求 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⒈被告寗燦豪則以:伊原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係在81、96地上 ,離聯外道路永達路較近,原告之分割方案卻將伊分在編號 16( 47) 、16 ( 49)部分,即位於原來之95地上,且伊分得 之土地前後不對齊又距離永達路遙遠,卻靠近公溝,恐有造 成氾濫之虞,影響地價甚鉅,伊主張應分得之土地為鈞院卷 八第166 頁複丈成果圖編號16( 68)部分等語;被告蔡霖昌 則以:原告所提出之方案僅留水路,並未留道路,日後怕會 無法通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⒉被告林炎輝、蔡秀枝、蔡輝增、陳蔡素叛、吳俊男、吳俊賢 、吳顯達、吳顯琮、蔡黃月現、蔡輝良、曾乾坤、曾金惠、 曾惠琴、曾偉泰、黃風、李吳杏仁、陳杰、劉黃如玉、 蔡登讚、蔡承曄、蔡奇成、曾秀慧、林群庭、蘇清山、蘇清 標、薛林美人、薛宇億、薛智仁、林茂夫、林清席、林君南 、林宴孚、林宴祿、林聰吉、林漢武、黃豪銘、黃昌閔、黃 家偉、林國傳、蔡秀枝、蔡輝增、蔡茂雄、蘇蔡玉霞、蘇振 順、蘇榮富、蘇錦桃、蘇銘弘、林國璋、蘇正文、張伙嬌均 稱:同意原告分割方案。
⒊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分配;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 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 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 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 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前段、第824 條第2 項、第5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兩造共有系爭5 筆土地,共有人及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 有系爭5 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為憑(見本院卷九第113 頁 至235 頁)。又原告為系爭5 筆土地均具應有部分之人,並 經被告林炎輝、蔡秀枝、蔡輝增、陳蔡素叛、吳俊男、吳俊 賢、吳顯達、吳顯琮、蔡黃月現、蔡輝良、曾乾坤、曾金惠 、曾惠琴、曾偉泰、黃風、李吳杏仁、陳杰、劉黃如玉 、蔡登讚、蔡承曄、蔡奇成、曾秀慧、林群庭、蘇清山、蘇 清標、薛林美人、薛宇億、薛智仁、林茂夫、林清席、林君 南、林宴孚、林宴祿、林聰吉、林漢武、黃豪銘、黃昌閔、
黃家偉、蘇蔡玉霞、蘇振順、蘇榮富、蘇錦桃、林國傳、蔡 國彰、蔡秀枝、蔡輝增、蔡茂雄、蘇正文、張伙嬌等人同意 合併分割,已逾各筆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再系 爭5 筆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養殖用 地,得合併分割,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函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四第154 頁),兩造就系爭5 筆土地復無 不分割之契約及分管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 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是原告請求就系爭5 筆土地合 併分割,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系爭土地應如何分割始適當?
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 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 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 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 第1 至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由法 院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 之性質、利用價值、使用現況、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 有人之利益等情事而決之,始能謂公平適當之分配。 ⒉查系爭5 筆土地目前絕大部分為作為養殖魚塭使用,有若干 建物坐落其間,如附圖編號16、16⑴部分為養殖魚塭所用之 水路及土堤,建物坐落位置則詳如本院卷四第96頁位置圖、 第104 頁空拍圖、第105 頁建物使用清冊及卷六第145 頁建 物位置複丈成果圖所示等情,業據本院會同兩造及地政人員 至現場勘測屬實,有勘驗筆錄、複丈成果圖、空拍圖、現場 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6頁、卷四第6 至13頁、第 104 頁、第106 至127 頁、卷六第126 頁、第145 頁所示) 。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與目前使用現狀均大致相符,且除 被告寗燦豪、蔡霖昌不同意此分割方案外,其餘大部分共有 人均同意此分割方案,且各共有人分得之面積與應分得之面 積幾乎相同,核屬誤差範圍內,而無找補問題。至被告寗燦 豪固以前詞置辯,惟其並未實際使用系爭5 筆土地,而其欲
分得之部分即本院卷八第166 頁複丈成果圖編號16( 68)部 分,目前乃由被告蘇清山做為魚塭養殖使用中,是本院認原 告之方案符合使用現況,較能發揮系爭5 筆土地之經濟效益 。另被告蔡霖昌則抗辯原告之分割方案未留道路僅留水路, 怕日後有無法通行之問題等語,惟目前各共有人分得之部分 均可經由魚塭之水堤對外通行,且系爭土地為養殖用地,尚 難為其他經濟利用,被告蔡霖昌亦不否認目前尚未發生無法 通行之情事,佐以依原告之分割方案,水路部分即已占 29,196平方公尺,如於水路之外再另外規劃道路,每人可分 得之面積將更小,況日後倘真發生對外通道遭原共有人阻擋 之情事,尚可主張民法第787 條、第789 條之袋地通行權, 是本院認原告主張之方案應屬公平適當,而可採為分割方案 。
⒊末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 而受影響,但權利人同意分割、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 訟或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其權利移存於抵押 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且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祇要符合民法第 824 條之1 第2 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 ,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 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查系爭5 筆土地之部 分共有人曾將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受告知人高雄市永安區 農會、高雄市永安區漁會、王杏如、紀日碩、王吳碧珠、臺 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土地登記謄本可證,該等抵 押權業經本院為告知訴訟,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依上開規 定,其權利自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附此敘明。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 條及第824 條規定,訴請裁判 合併分割系爭5 筆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依系爭 土地之現有使用狀況、位置及性質、共有物之經濟效用,兼 衡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以本判決附表一 及附圖所示之原物分割方案,為適當、公允之分割方法,爰 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 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又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 明文。蓋因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形成判決,法院不受當事人 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
題,爰審酌兩造因分割所得之利益,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 造依主文第二項所示比例分擔,始為公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一:
分配表
┌────┬─────────┬────────────────────┬───┐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姓名、權利範圍 │備註 │
├────┼─────────┼────────────────────┼───┤
│16 │10,489.00 │全體共有人按附表二「合併後持分 │ │
├────┼─────────┤」欄所示比例保持共有 ├───┤
│16(1) │18,707.00 │ │ │
├────┼─────────┼────────────────────┼───┤
│16(2) │7,838.19 │由林聰吉、林茂夫按44492/100000、 │ │
├────┼─────────┤55508/100000之比例保持共有 │ │
│16(3) │1,400.00 │ │ │
├────┼─────────┼────────────────────┼───┤
│16(4) │75,163.53 │由蘇清山、蘇清標按1/2、1/2之比例保持共有│ │
├────┼─────────┼────────────────────┼───┤
│16(5) │1,849.62 │雷霓1/1 │ │
├────┼─────────┼────────────────────┼───┤
│16(6) │1,526.38 │葉靜芬1/1 │ │
├────┼─────────┼────────────────────┼───┤
│16(7) │17,478.00 │由林明春、林明和按996454/0000000、 │ │
│ │ │3546/0000000之比例保持共有 │ │
├────┼─────────┼────────────────────┼───┤
│16(8) │54,040.07 │由蘇清山、蘇清標按1/2、1/2之比例保持共有│ │
├────┼─────────┼────────────────────┼───┤
│16(9) │13,035.26 │林炎輝1/1 │ │
├────┼─────────┼────────────────────┼───┤
│16(10)│21,110.92 │由林漢武、林群庭、陳冠妏按833353/0000000│ │
├────┼─────────┤、166171/0000000、476/0000000 之比例保持│ │
│16(11)│106.00 │共有 │ │
├────┼─────────┤ │ │
│16(12)│18,811.00 │ │ │
├────┼─────────┼────────────────────┼───┤
│16(13)│334.00 │雷霓1/1 │ │
├────┼─────────┼────────────────────┼───┤
│16(14)│6,000.77 │蔡茂雄1/1 │ │
├────┼─────────┼────────────────────┼───┤
│16(15)│6,000.76 │由蔡霖昌、蔡霖鍾各按1/2、1/2比例保持共有│ │
├────┼─────────┼────────────────────┼───┤
│16(16)│6,577.55 │蔡輝增1/1 │ │
├────┼─────────┼────────────────────┼───┤
│16(17)│4,958.00 │由蔡輝增、蔡秀枝按401628/0000000、 │ │
│ │ │598372/0000000之比例保持共有 │ │
├────┼─────────┼────────────────────┼───┤
│16(18)│16,081.28 │由黃昌閔、黃家偉、黃豪銘按18796/100000、│ │
│ │ │18796/100000、62408/100000之比例保持共有│ │
├────┼─────────┼────────────────────┼───┤
│16(19)│3,171.72 │劉黃如玉1/1 │ │
├────┼─────────┼────────────────────┼───┤
│16(20)│14,658.00 │由蔡承曄、蔡登讚、蔡奇成按367843/0000000│ │
│ │ │、422315/0000000、209842/0000000之比例保│ │
│ │ │持共有 │ │
├────┼─────────┼────────────────────┼───┤
│16(21)│18,135.20 │蔡黃月現1/1 │ │
├────┼─────────┼────────────────────┼───┤
│16(22)│815.00 │由蔡承曄、蔡登讚、蔡奇成按367843/0000000│ │
│ │ │、422315/0000000、209842/0000000之比例保│ │
│ │ │持共有 │ │
├────┼─────────┼────────────────────┼───┤
│16(23)│23,811.72 │由蘇蔡玉霞、蘇振順、蘇錦桃、蘇銘弘、蘇榮│ │
│ │ │富按5012/10000、1247/10000、1247/10000、│ │
│ │ │1247/10000、1247/10000之比例保持共有 │ │
├────┼─────────┼────────────────────┼───┤
│16(24)│336.28 │林國璋1/1 │ │
├────┼─────────┼────────────────────┼───┤
│16(25)│227.00 │雷霓1/1 │ │
├────┼─────────┼────────────────────┼───┤
│16(26)│13,177.00 │ │ │
├────┼─────────┤林國傳1/1 │ │
│16(27)│4,581.31 │ │ │
├────┼─────────┼────────────────────┼───┤
│16(28)│2,873.51 │劉黃如玉1/1 │ │
├────┼─────────┼────────────────────┼───┤
│16(29)│296.00 │由張寶錦、鄭武宗按11196/100000、 │ │
│ │ │88804/100000之比例保持共有 │ │
├────┼─────────┼────────────────────┼───┤
│16(30)│632.59 │雷霓1/1 │ │
├────┼─────────┼────────────────────┼───┤
│16(31)│203.69 │雷霓1/1 │ │
├────┼─────────┼────────────────────┼───┤
│16(32)│588.54 │林國璋1/1 │ │
├────┼─────────┼────────────────────┼───┤
│16(33)│495.00 │林清席1/1 │ │
├────┼─────────┼────────────────────┼───┤
│16(34)│244.54 │林君南1/1 │ │
├────┼─────────┼────────────────────┼───┤
│16(35)│18,327.28 │由薛林美人、薛宇億按8717/10000、 │ │
├────┼─────────┤1283/10000之比例保持共有 │ │
│16(36)│5,430.44 │ │ │
├────┼─────────┤ │ │
│16(37)│12,531.56 │ │ │
├────┼─────────┼────────────────────┼───┤
│16(38)│2,065.54 │雷霓1/1 │ │
├────┼─────────┼────────────────────┼───┤
│16(39)│967.19 │由蔡承曄、蔡登讚、蔡奇成按367843/0000000│ │
│ │ │、422315/0000000、209842/0000000之比例保│ │
│ │ │持共有 │ │
├────┼─────────┼────────────────────┼───┤
│16(40)│19,396.22 │由蘇正文、張伙嬌按1/2、1/2之比例保持共有│ │
├────┼─────────┼────────────────────┼───┤
│16(41)│7,636.95 │由林明春、林明和按996454/0000000、 │ │
│ │ │3546/0000000之比例保持共有 │ │
├────┼─────────┼────────────────────┼───┤
│16(42)│37,339.00 │雷霓1/1 │ │
├────┼─────────┼────────────────────┼───┤
│16(43)│278.00 │林君南1/1 │ │
├────┼─────────┼────────────────────┼───┤
│16(44)│9,221.98 │陳蔡素叛1/1 │ │
├────┼─────────┼────────────────────┼───┤
│16(45)│11,467.00 │薛智仁1/1 │ │
├────┼─────────┼────────────────────┼───┤
│16(46)│2,120.00 │雷霓1/1 │ │
├────┼─────────┼────────────────────┼───┤
│16(47)│2,321.00 │甯燦豪1/1 │ │
├────┼─────────┼────────────────────┼───┤
│16(48)│2,323.00 │由林宴孚、林宴祿按1/2、1/2之比例保持共有│ │
├────┼─────────┼────────────────────┼───┤
│16(49)│3,640.44 │甯燦豪1/1 │ │
├────┼─────────┼────────────────────┼───┤
│16(50)│3,638.44 │由林宴孚、林宴祿按1/2、1/2之比例保持共有│ │
├────┼─────────┼────────────────────┼───┤
│16(51)│1,850.44 │由顏新亮、林景仁按1/2、1/2之比例保持共有│ │
├────┼─────────┼────────────────────┼───┤
│16(52)│849.38 │由林明春、林明和按996454/0000000、 │ │
│ │ │3546/0000000之比例保持共有 │ │
├────┼─────────┼────────────────────┼───┤
│16(53)│6,664.77 │由李易龍即李銘煌、李勝焜、李祥福按1/3 、│ │
│ │ │1/3 、1/3 之比例保持共有 │ │
├────┼─────────┼────────────────────┼───┤
│16(54)│9,440.41 │蔡輝良1/1 │ │
├────┼─────────┼────────────────────┼───┤
│16(55)│69.00 │雷霓1/1 │ │
├────┼─────────┼────────────────────┼───┤
│16(56)│566.00 │由蔡承曄、蔡登讚、蔡奇成按367843/0000000│ │
│ │ │、422315/0000000、209842/0000000之比例保│ │
│ │ │持共有 │ │
├────┼─────────┼────────────────────┼───┤
│16(57)│531.00 │雷霓1/1 │ │
├────┼─────────┼────────────────────┼───┤
│16(58)│22,286.24 │由吳俊男、吳俊賢、吳顯達、吳顯琮按1/3 、│ │
│ │ │1/3、1/6、1/6之比例保持共有 │ │
├────┼─────────┼────────────────────┼───┤
│16(59)│1,319.00 │雷霓1/1 │ │
├────┼─────────┼────────────────────┼───┤
│16(60)│1,650.00 │由林漢武、林群庭、陳冠妏按833353/0000000│ │
│ │ │、166171/0000000、476/0000000 之比例保持│ │
│ │ │共有 │ │
├────┼─────────┼────────────────────┼───┤
│16(61)│3,277.00 │ │ │
├────┼─────────┤曾乾坤1/1 │ │
│16(62)│1,645.22 │ │ │
├────┼─────────┼────────────────────┼───┤
│ │ │由曾金惠、曾惠琴、曾偉泰、黃風、陳慧珍│ │
│16(63)│7,445.94 │、蔡鄭玉華、李吳杏仁、陳楊系、李鄭瑞櫻、│ │
│ │ │陳杰、曾秀慧按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847554/00000 000、423783/00000000 、 │ │
│ │ │211458/00000000 、423784/00000000 、 │ │
│ │ │211458/00000000 、423783 /00000000、 │ │
│ │ │847554/00000000 、0000000/00000000之比例│ │
│ │ │保持共有 │ │
├────┼─────────┼────────────────────┼───┤
│16(64)│3,311.00 │ │ │
├────┼─────────┤林炎輝1/1 │ │
│16(65)│763.00 │ │ │
├────┼─────────┼────────────────────┼───┤
│16(66)│3,454.00 │雷霓1/1 │ │
├────┼─────────┼────────────────────┼───┤
│16(67)│466.00 │蔡輝增1/1 │ │
├────┼─────────┼────────────────────┼───┤
│ 合計 │570,046.87 │ │ │
└────┴─────────┴────────────────────┴───┘
附表二:
(第一部分)
┌──┬────┬──────────────┬──────────────┬──────────────┐
│編號│姓名 │95地號291,387.39㎡ │82地號73,315.89㎡ │16地號58,102.15㎡ │
│ │ ├────────┬─────┼────────┬─────┼────────┬─────┤
│ │ │持分 │面積㎡ │持分 │面積㎡ │持分 │面積㎡ │
├──┼────┼────────┼─────┼────────┼─────┼────────┼─────┤
│1 │雷霓 │434322/0000000 │36,423.59 │434322/0000000 │9,164.53 │434322/0000000 │7,262.80 │
├──┼────┼────────┼─────┼────────┼─────┼────────┼─────┤
│2 │林炎輝 │19267/434320 │12,926.32 │14401/434320 │2,430.98 │20000/434320 │2,675.55 │
├──┼────┼────────┼─────┼────────┼─────┼────────┼─────┤
│3 │林國璋 │21793/0000000 │974.74 │ │ │ │ │
├──┼────┼────────┼─────┼────────┼─────┼────────┼─────┤
│4 │黃豪銘 │24774/0000000 │1,385.08 │257399/0000000 │3,620.88 │257399/0000000 │2,869.51 │
├──┼────┼────────┼─────┼────────┼─────┼────────┼─────┤
│5 │林漢武 │28395/434320 │19,050.34 │35340/434320 │5,965.61 │35340/434320 │4,727.69 │
├──┼────┼────────┼─────┼────────┼─────┼────────┼─────┤
│6 │蔡輝增 │10500/434320 │7,044.50 │ │ │0000000/00000000│2,478.02 │
│ ├────┼────────┼─────┼────────┼─────┼────────┼─────┤
│ │蔡秀枝 │ │ │0000000/00000000│3126.88 │ │ │
├──┼────┼────────┼─────┼────────┼─────┼────────┼─────┤
│7 │蔡茂雄 │5250/434320 │3,522.25 │926175/00000000 │1,563.44 │926175/00000000 │1,239.01 │
├──┼────┼────────┼─────┼────────┼─────┼────────┼─────┤
│8 │陳蔡素叛│64532/0000000 │5,411.85 │64532/0000000 │1,361.67 │64532/0000000 │1,079.11 │
├──┼────┼────────┼─────┼────────┼─────┼────────┼─────┤
│9 │吳俊男 │8043/434320 │5,396.09 │8043/434320 │1,357.71 │8043/434320 │1,075.97 │
├──┼────┼────────┼─────┼────────┼─────┼────────┼─────┤
│10 │吳俊賢 │8043/434320 │5,396.09 │8043/434320 │1,357.71 │8043/434320 │1,075.97 │
├──┼────┼────────┼─────┼────────┼─────┼────────┼─────┤
│11 │蔡黃月現│313181/0000000 │14,007.64 │14401/434320 │2,430.98 │20000/434320 │2,675.55 │
├──┼────┼────────┼─────┼────────┼─────┼────────┼─────┤
│12 │蔡輝良 │10221/434320 │6,857.32 │10221/434320 │1,725.37 │10221/434320 │1,367.34 │
├──┼────┼────────┼─────┼────────┼─────┼────────┼─────┤
│13 │曾乾坤 │6262/434320 │4,201.21 │3261/434320 │550.48 │3261/434320 │436.25 │
├──┼────┼────────┼─────┼────────┼─────┼────────┼─────┤
│14 │曾金惠 │1203/434320 │807.10 │630/434320 │106.35 │630/434320 │84.28 │
├──┼────┼────────┼─────┼────────┼─────┼────────┼─────┤
│15 │曾惠琴 │1203/434320 │807.10 │630/434320 │106.35 │630/434320 │84.28 │
├──┼────┼────────┼─────┼────────┼─────┼────────┼─────┤
│16 │曾偉泰 │2664/434320 │1,787.29 │1334/434320 │225.19 │1334/434320 │178.46 │
├──┼────┼────────┼─────┼────────┼─────┼────────┼─────┤
│17 │黃風 │802/434320 │538.07 │420/434320 │70.90 │420/434320 │56.19 │
├──┼────┼────────┼─────┼────────┼─────┼────────┼─────┤
│18 │蔡鄭玉華│200/434320 │134.18 │105/434320 │17.72 │105/434320 │14.05 │
├──┼────┼────────┼─────┼────────┼─────┼────────┼─────┤
│19 │李吳杏仁│401/434320 │269.03 │210/434320 │35.45 │210/434320 │28.09 │
├──┼────┼────────┼─────┼────────┼─────┼────────┼─────┤
│20 │陳楊系 │200/434320 │134.18 │105/434320 │17.72 │105/434320 │14.05 │
├──┼────┼────────┼─────┼────────┼─────┼────────┼─────┤
│21 │李鄭瑞櫻│401/434320 │269.03 │210/434320 │35.45 │210/434320 │28.09 │
├──┼────┼────────┼─────┼────────┼─────┼────────┼─────┤
│22 │陳杰 │802/434320 │538.07 │420/434320 │70.90 │420/434320 │56.19 │
├──┼────┼────────┼─────┼────────┼─────┼────────┼─────┤
│23 │劉黃如玉│104394/0000000 │4,669.23 │4801/434320 │810.44 │6667/434320 │891.89 │
├──┼────┼────────┼─────┼────────┼─────┼────────┼─────┤
│24 │林國傳 │12387/0000000 │2,770.17 │329876/0000000 │3,712.34 │99096/0000000 │883.79 │
├──┼────┼────────┼─────┼────────┼─────┼────────┼─────┤
│25 │蔡登讚 │71811/0000000 │4,817.83 │157499/0000000 │2,215.57 │ │ │
├──┼────┼────────┼─────┼────────┼─────┼────────┼─────┤
│26 │曾秀慧 │1192/434320 │799.72 │667/434320 │112.59 │667/434320 │89.23 │
├──┼────┼────────┼─────┼────────┼─────┼────────┼─────┤
│27 │林群庭 │5658/434320 │3,795.98 │7047/434320 │1,189.58 │7047/434320 │942.73 │
├──┼────┼────────┼─────┼────────┼─────┼────────┼─────┤
│28 │吳顯達 │8043/868640 │2,698.04 │8043/868640 │678.85 │8043/868640 │537.99 │
├──┼────┼────────┼─────┼────────┼─────┼────────┼─────┤
│29 │吳顯琮 │8043/868640 │2,698.04 │8043/868640 │678.85 │8043/868640 │537.99 │
├──┼────┼────────┼─────┼────────┼─────┼────────┼─────┤
│30 │陳冠妏 │20/434320 │13.42 │20/434320 │3.38 │20/434320 │2.68 │
├──┼────┼────────┼─────┼────────┼─────┼────────┼─────┤
│31 │蘇清山 │361935/0000000 │24,282.39 │ │ │361935/0000000 │4,841.87 │
├──┼────┼────────┼─────┼────────┼─────┼────────┼─────┤
│32 │蘇清標 │361935/0000000 │24,282.39 │ │ │361935/0000000 │4,841.87 │
├──┼────┼────────┼─────┼────────┼─────┼────────┼─────┤
│33 │蔡承曄 │494475/00000000 │2,211.64 │157499/0000000 │2,215.57 │ │ │
├──┼────┼────────┼─────┼────────┼─────┼────────┼─────┤
│34 │蘇蔡玉霞│106801/0000000 │4,776.89 │386709/0000000 │4,351.92 │386709/0000000 │3,448.86 │
├──┼────┼────────┼─────┼────────┼─────┼────────┼─────┤
│35 │蘇振順 │69977/0000000 │3,129.86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