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訴字第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訴訟代理人 劉育誌
被 告 楊連榮
被 告 楊耀宗
被 告 楊鎮豪即楊竣傑
被 告 楊聰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訴外人楊雅琄取得本院100 年度司執正字 第122434號債權憑證而尚未受償。又被繼承人楊和成於民國 104 年1 月30日死亡,楊雅琄與被告楊連榮、楊耀宗、楊鎮 豪即楊竣傑、楊聰豪均為法定繼承人,並共同繼承如附表一 所示遺產而為公同共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原告為實現 對被告楊雅琄之債權,欲聲請執行系爭遺產,惟楊雅琄怠於 行使其遺產分割請求權,亦未與被告等人達成分割協議,致 系爭遺產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致原告無法聲請拍賣, 進而妨礙原告對楊雅琄財產之執行,為此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等語
二、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又 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 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經查:
㈠被繼承人楊和成於104 年1 月30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楊連 榮、被告楊耀宗及楊連華、楊雅琄四人共同繼承如附表一所 示遺產而為公同共有,有卷存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 稅課稅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81-90 頁),而其中 繼承人楊連華又於107 年1 月21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陳美 雲及兒子楊鎮豪即楊竣傑、楊聰豪三人,因陳美雲、楊鎮豪 即楊竣傑、楊聰豪三人就楊連華繼承如附表所示編號1-5 之 財產,協議分割由楊鎮豪即楊竣傑、楊聰豪二人繼承,亦有 卷存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戶籍謄本可證(見本院 卷第94-97 頁)。
㈡又如附表示編號6 、7 之財產,並無證據證明楊和成之繼承 人即楊連榮、楊耀宗、楊連華、楊雅琄四人有另為遺產分割 協議,而楊連華死亡後,亦無證據證明陳美雲、楊鎮豪即楊 竣傑、楊聰豪三人就楊連華繼承如附表所示編號6 、7 之財 產有另為遺產分協議,故有關楊連華繼承如附表所示編號6 、7 之財產,其繼承人為陳美雲、楊鎮豪即楊竣傑、楊聰豪 ,而非僅有楊鎮豪即楊竣傑、楊聰豪二人,經本院於110 年 3 月23日以110 年度屏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闡明原告「有未 將繼承人列為被告」之情形,乃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七日內 ,補正正確訴之聲明(整體遺產為分割標的)、記載完全原 因事實及被告當事人適格之起訴狀,經原告於110 年3 月24 日收受該裁定,並於當日由訴訟代理人前來閱卷,此有卷存 民事裁定、送達證明書、閱卷聲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1 、132 、137 頁),雖原告於110 年3 月29日具狀陳報(見 本院卷第138 、139 頁),但原告迄未將「陳美雲」追加為 被告,則原告就附表編號6 、7 之財產所請求共有物分割部 分,即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應予駁回;而附表編號6 、 7 所示之共有財產分割部分既經駁回,則剩餘附表編號1-5 部分,則有未以整體遺產為分割之情形,亦應一併駁回之。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一:被繼承人楊和成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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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類別 │權利範圍或價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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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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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東縣○○鄉○○○段000 ○號建物 │公同共有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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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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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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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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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土地銀行(活存) │1,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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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現金 │2,5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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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繼承人楊和成之繼承人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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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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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連榮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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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耀宗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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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楊雅琄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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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楊鎮豪即楊竣傑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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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楊聰豪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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