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361號
PTEV,110,屏補,361,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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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61號
原   告 羅永哲 
一、原告與被告吳秉驊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
  號車輛所有權不存在,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間購入系
  爭車輛之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3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
  價額為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外裁定原告應補正被告之送達住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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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