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61號
原 告 羅永哲
一、原告與被告吳秉驊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車牌號碼000-0000
號車輛所有權不存在,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間購入系
爭車輛之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3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
價額為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外裁定原告應補正被告之送達住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