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346號
PTEV,110,屏補,346,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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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4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肆菊張安境張瑞菁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5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肆菊張安境張瑞菁核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字第2899號),惟被告張肆菊張安境張瑞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0,8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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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