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343號
PTEV,110,屏補,343,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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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4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與被告張慈育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59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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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