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4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與被告張慈育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59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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