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毛正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珮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嘉珮核發支付命令(110 年度司促更一字第6 號),惟被告陳嘉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