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202號
PTEV,110,屏補,202,20210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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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齊賢 

      黃齊偉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
  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原告主張被告等繼承坐落屏東縣○○○鄉○○段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同鄉賽嘉巷67號之1 房屋,原告為被告黃齊賢
  債權人,其之應繼分為1/2 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又上開房屋經原告陳報價
  值為新臺幣(下同)1,865,000 元,亦有民事陳報狀暨所附
  台新銀行房貸預估單可佐,參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932,500 元(計算式:1,865,000 ×1/2 =932,
  5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4
  0 元後,尚應補繳8,8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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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