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10年度,115號
ILEV,110,宜小,115,2021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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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115號
原 告 黃小柔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被 告 曹哲誠即妤誠室內裝潢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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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