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904號聲 請 人 柯真女 柯語峻 柯董素梅 何語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玉芳、阮士軒(二人為阮英貴之法定繼承人)、江金水、信詠工程有限公司、陳美蘭、信協企業有限公司、陳趙靜妤、陳木、盧聰海即真銓材料行、盧志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許玉芳、阮士軒(二人為阮英貴之法定繼 承人)、江金水、陳木、盧聰海、盧志宏身分之年籍資料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被繼承人阮英貴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三、提出信詠工程有限公司及信協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該等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四、提出真銓材料行之公示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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