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10年度,904號
SLEV,110,士簡調,904,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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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柯真女 

      柯語峻 
      柯董素梅
      何語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玉芳阮士軒(二人為阮英
貴之法定繼承人)、江金水信詠工程有限公司陳美蘭、信協
企業有限公司、陳趙靜妤陳木盧聰海即真銓材料行盧志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許玉芳阮士軒(二人為阮英貴之法定繼
  承人)、江金水陳木盧聰海盧志宏身分之年籍資料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阮英貴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信詠工程有限公司信協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該等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真銓材料行之公示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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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