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呂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第三人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士簡字第一八三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183號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中相對人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之一,爰 聲請閱覽該事件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業據提出債權憑證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183號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卷宗查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為本件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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