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1526號
SLEV,110,士小,1526,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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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152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被   告 洪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11時34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 車),行經臺北 市○○區○○路0 段00號處時,涉有駕駛不慎之過失,致撞 擊原告承保由訴外人林政義所有,由訴外人林韋名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 車),致B 車因而受 有損害。經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159,858 元(其中 塗裝費用:26,900元、工資費用:22,783元及零件費用:11 0,175 元),經原告自行計算折舊,扣除折舊零件費用後, 共計62,315元(其中塗裝費用:26,900元、工資費用:22,7 83元及零件費用:12,632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 予林承駿,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 ,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 之2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 ,3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 人登記聯單、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及統 一發票等件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 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現場照片等件相符,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 車之過失行為 致B 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查B 車係於104 年12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 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 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表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 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 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 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 計」。據此,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9 年9 月30日 為止,B 車已實際使用4 年10月,而本件原告請求B 車之修 繕費用含塗裝費用26,900元、工資費用22,783元及零件費用 12,632元,經本院核算其零件折舊金額(詳附表計算式)後 ,認原告就零件部分,於請求被告賠償12,095元範圍內應予 准許,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塗裝費用26,900元、工資費用 22,783元,共計應為61,778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 第1 項規定之代位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請求被 告賠償61,7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8 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991 元應 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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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0,175×0.369=40,655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0,175-40,655=69,520第2年折舊值 69,520×0.369=25,653第2年折舊後價值 69,520-25,653=43,867第3年折舊值 43,867×0.369=16,187第3年折舊後價值 43,867-16,187=27,680第4年折舊值 27,680×0.369=10,214第4年折舊後價值 27,680-10,214=17,466第5年折舊值 17,466×0.369×(10/12)=5,371第5年折舊後價值 17,466-5,371=1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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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