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林天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債務,該公司將債權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 於105年12月19日讓與伊。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 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 ,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 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 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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